来源:贵州省民政厅2016-08-03 11:54:59
主题分类:减灾救灾
发文日期:2016-0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统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省市县统保及各地自行提高保额的保险费率统一按不高于0.84‰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的且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的保险责任,是指因雷击、暴雨、洪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财产损失。
第五条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服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承办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统保业务的人保财险贵州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部分地方县级统保和群众自愿增保由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理赔服务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须在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出险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参与协助查勘定损工作。保险公司聘请区(市、县)民政等主管部门配合协助进行现场查勘,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支付相关工作费用。
第九条 事故查勘定损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计算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在与被保险人就核定保险标的受损面积、损失程度、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公司填写查勘定损单,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保险房屋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房屋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省级统保项下保单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十一条 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后,支付拟赔款前,承保公司应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进行为期3天的理赔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政策性农房保险协调工作小组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支付。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天结束资料收集完结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立即支付赔款。为尽快将赔款支付到受灾农户手中,被保险人委托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办理理赔的,保险公司可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代付赔款协议,约定赔款支付到政府相关部门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将赔款发放给农户。发放结束后,政府相关部门在约定期限内,将赔款资金支付“赔款到户”过程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反馈给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 被保险农户与保险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组织和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级民政、财政、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由民政、财政、保监、政府金融办、承保机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县(市、区)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乡镇(街道)成立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村成立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协办小组,成员由村支两委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州)级重点抓好农房灾害保险政策的衔接,安排本级保费补助资金,指导所辖县市区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县(市、区)级是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房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发动、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重点是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农户调查、宣传发动、农户参保保费收缴、协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赔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联合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防灾减损工作制度,遵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做好承保后相关检查工作,提供有效增值服务项目。根据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生产生活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灾前预警和灾后施救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发动群众投保情况、理赔实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道德风险防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必要时可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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