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阡县政府2018-01-26 09:53:57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阡县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阡县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石阡县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动我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让更多受灾群众得到政策性补助,深化政府减灾救灾机制改革创新,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根据《贵州省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民发〔2017〕30号)《铜仁市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铜府办函〔2017〕23号)精神以及《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模式,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为原则,在全县继续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各项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有效分散灾害风险,切实帮助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有效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开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房屋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石阡县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石凌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熊燕县政府办副主任
彭胜宏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郜芬佛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
周银昌县住建局局长
张永学县国土局局长
陈沫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杨昌芹人保财险石阡支公司经理
胡明强平安保险石阡支公司经理
各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局,胡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运、张著芬同志具体办公,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主任为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联络员。
三、实施步骤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在确保每户农户政策性农屋灾害保险统保保额1万元不断档的前提下,实现省、市、县三级统保时间同步。三年内确保实现群众自愿参保率达到20%,其中:第一个保险年度全市群众自愿参保率不低于统保总户数的10%,第二年度不低于15%,第三年度不低于20%。
四、工作重点
(一)承保公司的确定
根据《贵州省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民发〔2017〕30号)和《铜仁市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铜府办函〔2017〕23号)要求,省级和市、县级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统保分别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承保。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增保部分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
(二)保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
省级政府已经为全县符合条件的每户农户提供了5000元保额的政策性农房灾害基本保险,费率为0.74‰。
市、县两级政府也为全县符合条件的每户农户统一提供5000元保额的政策性农房灾害基本保险,费率为0.74‰。其中市级政府提供保险基本保额1000元,县级政府提供基本保额4000元。县人民政府将农房灾害保险专项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长期、重点保障户及特困分散供养户增保,增保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户自愿增保部分的保险费率按不高于2‰确定,最低保额20000元。承保公司要拟定切实可行农村房屋自然灾害保险的宣传方案,并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群众灾害保险意识的宣传,严格按照不高于此费率的标准,积极发动和鼓励农户自愿增加投保。
(三)明确承保公司责任
在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中,承保公司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具体责任有: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灾害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农房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台账、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等工作,按协议提供理赔服务,及时处理理赔中产生的争议;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以理赔保障水平、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盈亏调节机制和考核办法。并协同投保方加强道德风险防范。
(四)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保险协议书。省级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采用协议统保的方式,由省民政厅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省级统保保险协议书。市、县两级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采用协议统保方式,由县民政局与人保财险石阡支公司签订县级统保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2.保险费支付和收缴。省级统保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按各地统保户数及中标费率测算后下拨到县,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向平安保险公司石阡支公司支付。市级统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省级相应数据测算后下拨到我县,再加上县级统保补助资金,在人保财险石阡支公司与县政府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县民政局按规定支付给人保财险支公司。
3.出具保险单。政府统保部分,省级统保由平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省民政厅出具,市、县两级统保由人保财险石阡支公司向县民政局出具。
4.报案。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被保险人也可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驻村干部以及县保险支公司等途径报案。发生大面积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时,可由乡镇(街道)对本次灾害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平安保险95511、人保财险95518)。
5.定损理赔。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须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出险地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协同承保公司共同查勘定损。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村组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天结束资料收集完结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6.争议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赔偿标准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无明显性损毁,经住建、国土等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部分损失。按照屋顶、屋架、楼板墙板门窗等不同类别,分类别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
3.清污费用。由于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每户清污费用按400元内赔偿。
4.免赔部分。房屋总损失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
五、工作要求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民政、财政、政府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石阡县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做好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协调和调解工作小组,加强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房灾害保险协办小组,每个行政村确定1-3名协保员,协保员一般由村支两委人员和驻村干部兼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乡镇(街道)重点是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协助承保公司完成农户调查、宣传发动、农户参保保费收缴、协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赔等具体工作。
(三)建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建立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旨在通过政府提供基本保费补助,以财产保险为手段,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财产权利。承保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建立以理赔保障水平、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以丰补歉”。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开展农房保险工作中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金融办等部门要成立工作组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发动群众投保情况、理赔实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要对承保公司工作开展情况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承保的依据和基础。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取消下一年度承保资格,另择公司承保;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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