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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德江县人民政府2018-03-22 11:16:15

德江县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2020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的

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创新政府减灾救灾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模式,在全县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切实帮助农村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为具有本县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农户,一户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一处房屋。因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财产损失。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牲畜圈舍、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自愿参保增量范围。有多处房屋以及有室内财产投保意愿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性保险。

(二)保险机构。通过省级公开招标,省级统保已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全省2017—2020年三个保险年度承保公司。市县统保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贵州省分公司)为全省2017—2020年三个保险年度承保公司。

(三)保险金额。省、市、县三级政府为符合条件的每户农户提供农房灾害保险基本保额1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为每户农户提供5000元的基本保额补贴,市、县两级财政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每户农户提供5000元的基本保额补贴,积极发动和鼓励群众自愿增保。

(四)保险费率。省、市、县统保保险费率0.74‰,我县农户保增量部分,根据黔府办函〔2014〕85号、黔民发〔2014〕34号和铜府办发函〔2017〕23号精神,按省级统保费率执行。

(五)理赔处理。承保公司要制定符合当地农村特点的理赔流程,建立台帐,并针对重大灾害事故制定特殊的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快速赔付机制,在理赔过程中要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农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农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偿的优质保险服务,建立健全赔款发放到户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理赔公示,赔款支付回访等工作机制,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

三、实施时间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第一个保险年度自2017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9月30日24时止。以后年度依次递推。2017年实现政府统保全覆盖,保费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提供保额不低于10000元的基本农房灾害保险。其中省级5000元的统保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我县统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各乡镇配合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小组,按时间节点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发动、保险费收缴及建档立案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保费筹集管理。县财政局将农房灾害保险专项资金(县级保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政府安排的农房灾害保险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7.4元的保费,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提供基本保额10000元的农房灾害保险。该保险以整栋房屋为基数参保,整栋房屋多户的以分户计算,一户有多处房屋的,承保长期居住的那栋房屋。长期闲置无人居住的房屋、新修建尚未装修入住的房屋、堆放柴草的杂物房以及畜圈不列入基本保险范围。积极发动和鼓励农户自愿保增量。农户自愿参保部分,按统保保险费率按不高于2‰确定,最低保额10000元。

(二)承保公司职责。在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中,承保公司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县财保公司负责对玉水、荆角、稳坪、桶井、高山、长丰、泉口、堰塘、共和、长堡、潮砥和枫香溪12个乡镇、街道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县平安公司负责对青龙、煎茶、复兴、合兴、平原、楠杆、钱家、龙泉和沙溪9个乡镇、街道的查勘、定损和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必须做到标准统一,对省和市县两级理赔各自承担部分必须相互认可,不能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1.配合搞好政策宣传。承保公司要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多投保。三年内确保实现群众自愿参保率达到20%,其中:第一个保险年度全县群众自愿参保率不低于统保总户数的10%,第二年度不低于15%,第三年度不低于20%。。

2.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要根据整体布局和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基层服务网点,聘请业务人员,负责建立农房灾害保险台账和查勘定损等基础性工作。

(三)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保险协议书。由县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签订县级统保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

2.保险费支付和收缴。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统保资金,在平安财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或农户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省民政厅按规定支付给平安财险公司。县级统保(含市级补助)资金,参照省级办法支付,在承保公司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县民政局统筹划拨统保资金。

农户自愿参保所缴保费,由农户自行到县级承保公司服务机构交纳。承保公司要及时汇总并向县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提供农户参保情况。

3.出具保险单。政府统保部分,省级统保由平安财险公司向省民政厅出具,市、县统保部分由人保财险公司向县民政局出具。农户自愿增保缴费部分,由承保公司一对一向农户出具保险单。

4.定损理赔。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人员须及时联系报案人并赶赴现场开展工作。交通便利的灾害事故现场,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边远村寨的灾害事故现场,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先与被保险人联系,告知预计到达现场时间,但原则上从接到报案至到达现场不得超过12小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达现场的,承保公司工作人员应电话告知灾民,及时指导灾民对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并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开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承保公司进行索赔等事项。查勘定损人员到达现场,需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记录事故情况、了解出险房屋承保信息、确定保险房屋损失情况等。同时要与被保险人签订赔偿金额协议。必要时可邀请县、乡(镇、街道)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街道)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天结束、资料收集完结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在定损理赔过程中,承保公司要加强员工的道德风险防范,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定损。

5.处理争议。农户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赔偿标准。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无显性损毁,经住建、国土等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部分损失。统一按房屋结构分项目计算理赔,其中屋顶(含瓦、椽皮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屋架(包括梁、柱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40%,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①屋顶赔偿(每户)。每户房屋屋顶全部损失:按屋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屋顶部分损失:按屋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②屋架赔偿(每户)。每户房屋屋架全部损失:按屋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屋架部分损失:按屋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③房屋楼板、木墙板及门窗赔偿。每户房屋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全部损失: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全额赔付。楼板、木墙板及门窗部分损失: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3.清污费用。由于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每户清污费用按400元内赔偿。

4.免赔部分。房屋总损失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

五、工作要求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统筹做好县域内的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房灾害保险协调和调解工作小组,加强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房灾害保险协办领导小组,协保员一般由村(社区)的两委人员和驻村干部兼任。必要时,县级组织召开由民政、财政、监察、审计、保监、金融办、承保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协调解决保险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县人民政府是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房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发动、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农户调查、宣传发动、农户自愿参保保费收缴、协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赔等具体工作。在调查和收取农户保费的过程中,需要农户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以确定投保户主。

(三)保救结合,搞好政策衔接。要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与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危房改造、低保五保、低保季节性缺粮等政策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政策制度的整体优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是政府为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建立和实施的一项惠民制度,与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因灾倒塌和损坏住房补助)一样,都是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实施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就削减政府的救助,保险与救助要相互推动,互相促进。

(四)自负盈亏,实行动态调节。建立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旨在通过政府提供基本保费补助,以财产保险为手段,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财产权利,是一项德政工程、惠民工程。保险机制的引入和保险公司的参与,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农房保险的持续发展,也要充分体现政策性保险惠民利民这一优势和特点。承保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确保参保人基本满意。同时,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以丰补歉”。

(五)规范运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开展农房保险工作中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发动群众投保情况、理赔实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联系人及灾害报案电话:县民政局何锋:13595670066;县民政局唐伟:13985336735、0856—8526150;县财保公司史宗正:15761660993,报案电话:95518;县平安公司苏小彪:18311855319,报案电话: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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