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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上)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2016-08-03 10:35:1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的总目标。

第四条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议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县域和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委员议事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和村庄规划;

(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动态维护;

(三)城市一般片区、重要地段和节点的城市设计;

(四)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项目的选址;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项。

未列入市规委会审议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议、审批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向各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督察。派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应逐步建立、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第六条市、县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多规合一,逐步形成城乡统筹、协调一致、科学实用的空间规划体系。

各县政府编制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目标,统筹布局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发展重点镇、中心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对县域村庄定级定位,分类提出规划建设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未纳入或部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镇、乡和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和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专项规划由政府行文批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批准文件。

第九条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并征询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规划成果。

第十条市、县政府应加强城市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重要地段和节点城市设计,对城市的空间形态以及建筑形式、风格、色彩、体量等进行控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控制城市风貌的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指导规划或建筑方案的编制,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优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更正,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优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议定后执行,并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除上述情形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持用地布局结构合理与完整,维护区域环境容量平衡,确保城市景观风貌和谐。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要求的,可按本规定附件二执行。允许建设用地兼容的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上位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旧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列入旧区改造年度计划的区域,自列入旧区改造年度计划之日起,原则上不得批准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城市建成区内,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县(区)政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危房翻建的,应取得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位置和高度。具体翻建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危房鉴定意见等材料后审定。

第十六条土地收储或收储土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应与规划部门就土地收储、出让范围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收储、出让。

第十七条收储土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就污水、自来水、供热、天然气、通讯、电力、公交、有线电视等必要的市政设施配套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就市政相关配套设施征询相关部门同意,必要的市政设施不能配套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出让土地。

第十八条地界相连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由同一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统筹考虑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上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同一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划方案。城市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规划设计应委托国内外知名设计团队编制。历史城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应委托国内外知名设计单位由知名设计大师领衔编制。

建设单位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在提交的资料中同步报送三维模型电子资料,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物保护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后,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文章下接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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