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2-02 09:20:15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带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1、一是实现平稳转换
明确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多规合一”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已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再编制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就是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第二条)。
2、二是压减资质等级,调整资质申报条件
关于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第四条);关于资质申报条件,调整了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要求,强调要建立安全、保密、档案制度,增加对申请甲级资质的业绩要求(第五条、第六条);收紧将退休人员作为申报单位资质备案人员的要求(第七条)。
3、三是优化审批服务
《办法》简化了甲级资质审批程序,从需经过省级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报自然资源部审批。落实了“一网通办”要求,明确全流程电子件申报,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书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第八条)。实行了电子证照,降低企事业单位办理资质成本(第十一条)。同时,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在公示公告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第十条)。
4、四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第四条)。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并对终身负责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第十八条)。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及时更新人员信息,建立规划编制单位项目、人员与成果数据库,通过与相关部门联通数据的方式,实现对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和人员情况的动态监管,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九条)。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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