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政府网2016-08-01 10:41:40
广州市将从规划报批入手加强对农民无序建房及违法建设的监管。近日,《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其中明确,村民自建房也要进行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等工作。全文如下: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的统筹协调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建设、水务、城管、环保及林园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审批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有关费用
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验收测量、房地产测绘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农村建房方案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编制图集应当凸显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的一致性。
第七条 证件及文号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再分发给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使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穗国规+区简称+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
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 用地计划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区单独申报。
第九条 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红线
办理村庄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该村或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村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部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村庄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全部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鼓励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或经济联社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提出建设住宅申请:
1.户口簿;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4.一户一宅承诺书;
5.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6.设计方案;
7.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第十四条 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审核
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查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2.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拟建住宅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4.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拆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可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直接由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审核。
第十五条 村内公示
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应当将申请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2.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3.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4.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及地块面积;
5.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第十六条 镇、街受理
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1.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4.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5.村委会或经济联社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6.设计方案;
7.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镇、街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现场实勘
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或经济联社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镇、街经办部门认为资料齐备、真实的,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定界。
第十八条 镇、街审批
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会审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4.符合村庄规划;
5.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镇、街或区国土规划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不予许可决定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申请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延期申请: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且明确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村庄规划调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许可内容与调整后的村庄规划不符;
(三)由于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等自然原因,原批准地块无法利用。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主动变更或撤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撤回或变更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工期限
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开工公告
工程开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理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投诉
镇、街应当开设批后监管投诉专线电话,接受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专线电话接听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专线电话应当全程录音。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巡查
镇、街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规划验收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验收:
(一)规划验收申报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验收测量记录册;
(四)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作出验收合格的决定,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查处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处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违法建设行为需要出具规划意见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与指导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镇、街办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受委托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委托内容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转移。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完善内控制度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衔接流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许可、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村庄规划编制管理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村民建房审批核发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每个月报送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统筹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抽查监管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镇、街的规划审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审批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镇、街是否存在将规划审批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八)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九)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因镇、街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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