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农业厅2017-10-16 13:21:56
关于《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指导全省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通过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控制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严格控制限制使用、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现“三个100%”目标: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做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溯源,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
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最大限度地规范和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使用安全。
三、基本原则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限制使用农药的具体名录遵照农业部的发布执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兼顾方便”原则,既满足农业、林业生产需要,又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地理环境以及杀鼠剂等用药情况,统揽全局,均衡设置,科学编制布局规划。
1、服务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坚持服务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根据各地粮食作物耕地面积,农业、林业实际用药情况、群众生活需要,确定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2、确保农产品安全。根据限制使用农药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要求布点合理,特别是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产区,要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前提下,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3、利于加强监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人员、场地、设施和管理制度等条件要严格掌控,有利于加强监管。
四、具体布局
1、按照乡镇数量布局。原则上每个涉农乡镇不超过1家,定点经营门店座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集中产区的乡镇(指种植面积达总面积的50%以上)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不予核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鼠害发生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立,但必须从严管控。
3、粮、棉、油、菜混作区内,限制使用农药仍有一定需求量的,要谨慎设点,从严掌控。
4、特殊地区定点布局。省、市、县交界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农药监管重点地区,森林、湿地、草场等特殊地理环境,以及城市、乡村群众居住地,可结合当地使用杀鼠剂等限制农药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控制数量。
五、核准条件
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2、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3、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4、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5、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7、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8、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9、其他条件。
六、核查核发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由省农业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超过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定点经营布局数量限额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规划要求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农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具体种植结构、农业生产需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汇总表”加盖公章,并与汇总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农药检定站。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农药经营许可是《条例》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核发工作。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快推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2、强化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出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布局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3、严格督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核发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农业厅沟通,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予以解决。省农业厅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规划表
市、县 | 建议规划设店数(个) | 市、县 | 建议规划设店数(个) |
郑州市 | 21 | 驻马店市 | 65 |
开封市 | 45 | 南阳市 | 106 |
洛阳市 | 90 | 信阳市 | 70 |
平顶山市 | 60 | 济源市 | 5 |
安阳市 | 80 | 巩义市 | 5 |
鹤壁市 | 15 | 兰考县 | 7 |
新乡市 | 65 | 汝州市 | 16 |
焦作市 | 30 | 滑县 | 15 |
濮阳市 | 80 | 长垣县 | 5 |
许昌市 | 58 | 邓州市 | 30 |
漯河市 | 30 | 永城市 | 30 |
三门峡 | 15 | 固始县 | 20 |
商丘市 | 100 | 鹿邑县 | 15 |
周口市 | 95 | 新蔡县 | 13 |
合计 | 1186 |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条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由省农业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核发。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其他。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六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
(四)其他。
第三章 审查人员
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发展状况;
(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的公职人员;
(三)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十条 审查人员应当科学、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第四章 材料审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对受理的经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签字印章是否清晰等。
第十三条 材料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材料审查结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申请资料发现有问题需要完善,提出完善意见,再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农药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提出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材料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查意见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更改经营场所地址的;
(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成实地核查小组,提前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小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
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实地核查预备会议。介绍实地核查要求,通报申请人,告知实地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实地核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等。
(二)开展实地核查。主要查阅材料、查看实地、询问有关人员,对经营人员实地考核等。
(三)反馈实地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听取申请人意见。
(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明确实地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属河南省农业厅委托实地核查的应在收到实地核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报告内上报河南省农业厅。
第十九条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结合核查项目、相关证据逐项核查。
第二十条 实地核查单项结论。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作出实地核查结论。每个项目的实地核查评定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的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建议改进”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实地核查单项结论,给出综合核查结论。综合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所有核查项目为“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未出现“建议改进”、“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6个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单项核查结论出现“不符合”的;
2、关键项(《农药经营许可实地审查表》中标注“*”的项目)的核查结论出现“建议改进”的;
3、所有项目核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6个的。
第二十二条 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或县级以上农业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河南省农业厅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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