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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出台渔船油价补贴政策

来源:陕西省渔业局2016-07-22 10:46:29

为了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使渔业船舶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产业相关政策更加协调,2016年6月24日,陕西省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了《陕西省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陕西省渔业船舶油价补贴政策

调整总体实施方案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2006年以来,国家实施的渔船油价补贴政策对促进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造成了价格信号扭曲、与降低捕捞强度促进渔业资源保护政策发生“顶托”、加剧财政负担等一些问题。为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渔业,健全渔业保障体系,稳定经济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必须适时调整渔船油价补贴政策。2015年7月,国家财政部 农业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视频会议,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要求全国各地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全国视频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为保障国家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能在我省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陕西省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二、补贴政策调整的思路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和农业部财政部提出的“总量不变、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思路”,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改变财政支持方式,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渔船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 目标任务

目前,全省纳入中国内陆渔船管理信息系统的渔船总数1276艘,总功率24835千瓦,其中捕捞渔船132艘,功率1743千瓦,养殖渔船1144艘,总功率22637千瓦。2014年,通过农业部审查的全省享受油补渔船770艘,功率12488.12千瓦,发放油补资金728万元。

通过建立新的油价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资金的统筹运用,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我省渔船油价补贴约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使捕捞渔船船只数和功率数减少5%,渔民安全作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三) 原则

1、总量不变,支持现代渔业建设。以2014年渔船油价补贴清算作为基数,全部用于支持渔业发展。将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的20%部分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由中央统一集中安排用于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等重点工作,包括:弥补渔业生产成本及针对渔民个人的油价补贴、支持渔民减船转产、禁渔补贴、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建设,推动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提升渔民安全作业保障水平。

将我省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的80%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主要用于转产渔民开展渔业现代化建设、健康特色水产养殖、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支撑服务体系等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2、分步调减,保持渔业稳定发展。2015--2019年,以2014年全省油补为基数,分别按2014年的15%、30%、40%、50%、60%调减渔船油价补贴标准,用5年时间将渔船油补约降低到2014年补贴水平的40%,按照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要求,建立按照渔船船长分档确定的补贴标准。

3、盘活存量,构建现代渔业体系。在原有补贴资金总量的20%由国家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的前提下,按照省长负责制下的市长责任制要求,以解决现代渔业稳定发展等重要问题,确保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平稳推进的要求,既重视原资金对渔民的补贴性质,又兼顾构建现代渔业体系的需要,主要用于减船转产转业、渔船标准化建设、渔业船员培训、渔业码头建设、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等提高渔民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发展现代渔业的项目。

三、保留油补资金的使用

按照上述调整思路,2015--2019年,计划保留用作渔船油价补贴的资金规模分别为: 582万元、407.4万元、349.2万元、291万元、232.8万元,共计1862.4万元。在严格控制天然水域捕捞强度、实施减船转产和稳定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核算标准的基础上,将全省纳入中国内陆渔船管理信息系统的机动渔船全部纳入补贴对象。

据此测算出按船长分档的各年度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为:

2015-2019年,8米(不含)以下小型内陆渔船补贴标准为0.4万元/艘.年,8—10米(不含10米,且9千瓦以上)0.5万元/艘.年,10—12米(不含12米,且11千瓦以上)0.6万元/艘.年,12米以上(含12米)0.85万元/艘.年。

结余资金由市、县渔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培训教育,对渔业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四、调减资金的使用

按照上述方法调整,5年共调减资金1047.6万元,由省上集中统筹安排,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下列支持方向和要求申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具体使用方向如下:

(一) 渔船标准化升级改造或减船转产项目

1、项目内容与目标

在纳入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捕捞渔船中,重点压减木质渔船、船长5米以下且功率明显与船长不符的渔船、达到和接近《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规定船龄的渔船、任务明显不足的银鱼拖网渔船、低质量和船证不符渔船。

以2014年全省渔业船舶总数为基数,2015--2019年,分别按照0、1%、1%、1%、1%、的比例,压减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只数,全省5年压减或升级改造船只数32艘左右、功率总数520kw左右。分年度减船指标见下表:

渔船升级改造或减船转产分年度目标任务(单位:艘、千瓦)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船数

功率

船数

功率

船数

功率

船数

功率

船数

功率

0

0

8

130

8

130

8

130

8

130

2、补贴标准及资金测算

国家以购买渔船或标准化升级改造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渔业捕捞生产和对低质量老旧渔船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从中央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贴。同时,对组织实施的渔船拆解、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的基层渔业主管部门,按每艘1.0万元给予工作经费补贴。

按上述任务及标准核算,2016--2019各年度减船转产补贴资金需要量分别是65万元、65万元、65万元、65万元,共计260万元。

3、工作要求

(1)严格补贴程序。首先,由基层渔业主管部门按本方案筛选重点压减的捕捞渔船,经与渔船所有者协商达成减船转产协议后,于每年的5月30日前将本辖区当年需要拆解的渔船名录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渔业局。第二,省水利厅渔业局审核后,申报农业部审批,并向地方财政下达补贴资金。第三,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拆解,拆解的船体、机器、网具全部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拆解完毕后,船主上交船舶证书证件,由渔业主管部门为船主开具《内陆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在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中注销船舶证书证件。第四,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船检证书标明的功率数计算补贴资金,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地方财政或渔业主管部门转账发放,禁止发放现金。

(2)强化监督检查。翌年4月底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通过查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减船转产的档案资料,调查询问船主、拆解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上年度减船转产进行考评验收,对未完成减船指标的县市考虑在其他项目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挂钩酌减。

(二) 渔船标准化项目

1、项目内容与目标

目前,全省渔业船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一定数量的较小船舶(船长小于5米);二是船只大小与功率配额不匹配,存在小船大功率现象;三是部分船舶较破旧,接近或达到老旧渔船船龄。从保障渔业安全出发,计划于2016年按渔船船长5--8米、8--12米、12--20米三档,由省水利厅按每档2--4个标准船型,组织设计10个左右更新改造的标准化船型,2017年以后,凡是新建渔业船舶,必须按照或参照标准化船型建造,禁止建造非标准化渔业船舶。为了提高渔民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据调查,全省除需淘汰40艘外,还需更新升级改造船舶350艘。根据国家渔业船舶监管有关法规规定,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和企业自筹为主,从中央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分年度任务如下:

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分年度目标任务(单位:米、艘)

规格

5≤L<8

8≤L<12

≥12

合计

2016

40

10

5

55

2017

50

10

5

65

2018

50

10

5

65

2019

50

10

5

65

总计

190

40

20

250

2、补贴标准及资金测算

各档渔船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补贴标准(单位:米、万元/艘)

规格

5<L<8

8≤L<12

≥12

补贴标准

0.3

0.5

2

按上述任务及标准核算,2016--2019各年度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补贴资金需要量分别是27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总计需资金117万元。

3、工作要求

(1)严格补贴程序。由机动渔船所有者向基层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核并商省财政申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批,于翌年2月底向地方财政下达补贴资金。机动渔船所有者按批复要求完成建造,并拆解原老旧船舶,取得《内陆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经渔船检验部门鉴定合格后,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并向社会公示补贴数量,无异议后,由地方财政或渔业主管部门转账发放补贴,禁止发放现金。

(2)强化监督检查。翌年4月底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通过查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的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档案资料,调查询问船主、建造单位相关人员,对上年度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的考评验收。

(三) 渔业码头建设补贴项目

1、项目内容与目标

为了加强渔船生产安全管理和保证禁渔措施的落实,根据《陕西省“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要求,计划用5-10年时间在省内大型水库、重点水域建设18个左右渔业渔政执法专用码头,为渔民提供安全预警、避险地点。渔业渔政专用码头选址在渔船经常性集中停靠地,并且有一定的交通、供电和避风条件的地点。码头建设内容包括码头护岸、引桥、趸船(或拼装式浮动码头)、系泊设备、安全预警、通讯监控和交通、供电、消防、管理等配套设施等。渔船集中停靠点主要进行上岸道路、管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本《实施方案》提出新建3个渔业渔政专用码头的目标任务,具体投资规模和内容如下:

渔业码头分年度目标任务(单位:个)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合计

码头

码头

码头

码头

码头

码头

0

1

1

1

1

4

2、补贴标准及资金测算

根据码头和集中停靠点选址地的条件不同,建设补贴标准以每个码头50万元测算,2016--2018各年度渔业码头建设补贴资金需要量分别是5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总计需资金200万元。

3、工作要求

上述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政策,补贴资金占项目总额的10--15%。上一年12月底前,由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申报下一年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由省水利厅、财政厅于下一年3月审核批准,12月进行验收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四) 渔民生产安全保障项目

1、项目内容与资金测算

针对我省渔船安全设备配备不足、基层渔业主管部门薄弱的问题,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基层渔政装备建设和安全监管经费补助等项目,提高渔民生产安全保障水平。具体如下:

(1)渔船安全设备配备补贴。针对我省渔船救生、消防等设备配备普遍不足的情况,建立按船长核算的渔船安全设备配备补贴标准,补贴渔民购买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消防桶、灭火器、太平斧等。渔船安全设备配备补贴标准如下:

渔船安全设备配备补贴标准及补贴数量

项目

内容

合计

船长(米)

5<L<8

8≤L<12

≥12

 

补贴标准(元/艘)

100元

500元

1000元

 

补贴渔船数量(艘)

400

300

70

770

资金数量(万元)

4.0

15

7

26

据此测算共需资金26万元左右。

(2)基层渔业主管部门渔船安全监管经费补助。针对我省基层渔业主管部门工作经费普遍不足的情况,对有渔船管理具体任务的市县,进行定向补助。渔船安全监管补助经费按照以下标准测算:

安全监管经费补助市县数量及标准和资金测算

渔船数量

10艘以下

10-20艘

20-40艘

40-80艘

80艘以上

合计

市县数量

8个

5个

4个

2个

2个

40

补助标准

1万元

2万元

3万元

4万元

5万元

 

资金数量

8

10

12

8

10

48

根据以上核算标准,年需资金6万元,2016--2019每年按6万元规模定补,共48万元。

(3)池塘标准化与工厂化循环用水养鱼改造等渔民转产转业发展渔业生产补助。由各级政府根据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实行统筹兼顾,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生产性就业扶持和培训教育,对渔业种业建设、水生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池塘标准化改造、现代渔业示范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根据项目建设规模进行每个项目给予20-30万元的专项补助,2015-2019年每年安排70万元,共计350万元。

2、工作要求

渔船安全设备配备补贴项目、基层渔政装备建设、渔民转产专业发展项目由基层项目单位向县级申请,县级向市级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向上级备案后下达资金计划实施。渔船安全设备配备补贴项目、基层渔政装备建设项目由市、县实行政府采购,根据基层申报情况,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购后,拨付基层。渔船安全监管经费补助由省财政厅随油补资金逐级拨付。

五、补贴政策调整的保障措施

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政策性强,涉及渔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县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采取公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

(二)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各地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省水利厅、财政厅对各县市捕捞渔船及功率压减指标进行确认落实,每年对各地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和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

(三) 结余适量资金,保证平稳过渡。按本方案核算,五年结余资金约46.6万元,留作预备费,用于政策宣传、检查监督和处理不可预见事件。

(四) 2015年切块下达各地市的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陕西省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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