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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出台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07-22 13:59:51

山东海洋资源得天独厚,近海海域占渤海和黄海总面积的37%,滩涂面积占全国的15%。近海栖息和洄游的鱼虾类达260多种,主要经济鱼类有40多种,经济价值较高、有一定产量的虾蟹类近20种,浅海滩涂贝类百种以上,经济价值较高的有20多种。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山东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全文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财建〔2016〕9号

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现行的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是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在一定时期内较好地弥补了渔业生产成本,增加了渔民收入,促进了渔业稳定发展。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价格信号扭曲、逆向调节、监管滞后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调整财政补贴政策、运用价格调节机制、强化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推动渔业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和产业结构调整。当前,国际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走低,也为补贴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窗口期”。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通过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力争到2019年,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使国内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促进渔业装备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渔业产业结构更加合理,渔业现代化建设迈出新步伐。

三、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立足现行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对渔民生产成本补贴的政策属性,按照“盘活存量、调整方式、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将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具体安排如下:

(一)专项转移支付。坚持保障重点,强化对现代渔业建设的支撑,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建设。

1.渔民减船转产。按照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国家将现有减船补贴标准从2500元/千瓦提高到5000元/千瓦。以2014年我省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渔船总功率为基数逐年压减。2015-2019年总功率压减15.9万千瓦,减船2215艘。

2.渔船更新改造。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减船转产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以船舶所有人为补贴对象,对纳入管理的老、旧、木质渔船,升级改造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进行补贴,提高渔船的安全技术性能,提升渔船现代化装备水平。2015-2019年,我省计划更新改造1553艘海洋捕捞渔船,同步推进船型标准化建设。

3.人工鱼礁建设。以减船报废的渔船和人造礁体等为原料,2015-2019年,在我省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及省级人工鱼礁规划区内进行人工鱼礁建设,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促进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4.其他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加强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管理有序、运营高效的现代渔港体系,着力提高海洋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逐步调减近海普通网箱养殖,保护近海海域生态环境;加强海洋渔船通信与安全装备建设,推进我省海洋渔船动态监管能力建设,增强渔船安全生产和应急救助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支出结构,资金统筹用于解决渔民生产成本、转产转业等方面。具体安排如下:

1.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简称油价补贴)资金。一是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在考虑养殖面积和核定功率的基础上,适当调低内陆单位养殖面积机动渔船主机功率补贴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使其低于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防止捕捞机动渔船转为养殖机动渔船,抑制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二是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政策。综合考虑资源养护、船龄等因素,国内捕捞业按渔船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定额设定补贴标准。其中,2016-2019年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逐年递减18%,压减大中型商业性渔船补贴规模,对小型生计性渔船予以适当倾斜照顾。具体标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另行制定发布。

2.减船转产阶梯递减补贴资金。为尽早完成压减海洋捕捞渔船功率和数量任务,我省将在国家专项转移支付补贴标准(5000元/千瓦)的基础上,从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再安排资金对渔民减船转产实行梯度递减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2016年3000元/千瓦,2017年2000元/千瓦,2018年1000元/千瓦,2019年省级将不予以补贴。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3.其他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我省渔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渔业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对渔业资源养护、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支持,以及弥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扶持项目不足部分。

四、政策实施范围

(一)渔船范围: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山东籍渔船。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暂不纳入此次政策调整范围。

(二)项目实施范围:以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另行制定)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方式

(一)调整后的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以各市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渔船为基数,按照国家《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补贴标准上限,核定每年度各市(县)渔业油价补贴数额,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各市以国家补贴标准为上限,确定具体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和资金结算方式。

(二)渔船减船转产和更新改造补贴资金。省级根据各市年度渔船减船转产和更新改造任务指标,按照中央和省级补贴标准,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可采用“先减后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发放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补贴资金。具体发放程序和资金结算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

2015-2019年,各市因限制使用船龄老旧渔船2018年起停发补贴及减船转产等原因产生的腾退资金,可自主安排用于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相关渔业发展领域。

(三)其他渔业装备及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每年省级根据全省海域特点、渔船数量、渔港布局、水产养殖发展水平等渔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各市申报的实施方案情况,将渔业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有关市(县)。有关市(县)根据省级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和承担的具体建设任务,通过采取“先建后补”、“建补结合”等多种方式,统筹国家、省级及地方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渔业装备及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工后,省级将组织考核、验收工作。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补贴政策调整的保障措施

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涉及广大渔业企业和渔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继续实行市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各市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实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市长负责制”,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配套。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发渔业捕捞和养殖业补贴调整及渔船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具体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做好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各市财政、渔业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补贴政策调整落实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考虑,海洋捕捞渔船及功率指标压减目标和分年度具体实施方案,渔船更新改造的目标和分年度具体方案,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其中,转产转业、渔业资源养护、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安排及预期效果等,将作为今后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2015-2019年补贴政策落实总体方案及2015-2016年年度实施方案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备案。2015-2016年度实施方案要包括具体项目的建设单位、投资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绩效目标及管理措施等。自2017年起,各市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市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各类非法作业的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和渔业水域污染等行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推进。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对有关市海洋渔船及功率压减等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并对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和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虚报瞒报考核指标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县)要主动面向社会和基层,通过多种媒体、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突出改革调整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力争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好政策调整的舆论环境。同时,加强对渔业、渔船的信息监控管理,及时掌握和反馈政策调整动态,确保渔业油价补贴调整政策平稳推进。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转自: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6/5/11/art_286_1377.html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2月29日

(2016年3月1日印发)

附山东渔业相关新闻:

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力推进渔业行业精准扶贫

一是建立台账,落实扶贫责任。与市扶贫办联系对接,通过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摸清渔业贫困现状,建立了渔业贫困人员台账。市局包村扶贫按照一户一案原则,签订帮扶(关爱)小组联系贫困户双向承诺。二是积极组织项目扶贫。整合实施2016年潍坊市“海上粮仓”建设海洋牧场、省级现代渔业园区项目,投入资金2173万开展海洋牧场建设和智能化设施渔业建设,推广“红星养殖模式”,为3名渔业养殖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为20名渔业贫困人员提供对虾养殖、设施化养殖工作岗位。三是加强产业扶贫。积极引导渔业龙头企业、合作社、渔业协会等参与渔业扶贫,免费为渔业贫困人员开展渔业养殖技能培训,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渔业贫困人员提供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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