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16 10:09:51
进入2016年以来,福建省在渔船保险和燃油补贴方面加大力度,进一步完胜了渔船相关保险、补贴政策,有力的促进了福建省渔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渔业的发展。
福建省渔船保险消息: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福州市共有1318艘60马力以上的渔船参与全损险互保,签单会费681.21万元,中央财政保费补贴134.14万元,超出中央财政补贴预算34.14万元。
自2008年以来,福州市连续八年被农业部确定为福建省唯一的全国渔船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单位。省渔业互保协会为了将惠民惠渔政策切实落到每个参保人员身上,给予福州市所有参保了渔船全损险的船东20%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对于超出预算部分的补贴由省协会及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按共保比例分摊。中央财政补贴既有效减轻了渔民的保费负担,又提高了渔民的参保积极性和渔船的参保率,有力地促进了试点地区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了渔区社会的安定稳定。
福建省渔船燃油补贴政策: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6〕43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做好2015-2019年度我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福建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8日
附件
福建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rar(在下页)
福建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rar(在第三页)
福建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和“稳定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核算标准”的工作要求,调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和办法,制定我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机制,在考虑养殖面积和核定功率的基础上,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调低内陆单位养殖面积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数,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同时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压缩补贴规模,使其低于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防止捕捞机动渔船转为养殖机动渔船,抑制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压减的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经费,专项用于池塘标准化改造、苗种繁育场改造、工厂化养殖场循环水设备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初组织符合申请养殖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渔船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养殖证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告1408号要求)复印件,已拆解、灭失等情况的渔船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养殖证确认面积、单位面积可补功率、主机功率和单位功率可补贴资金量等核算油价补贴,并严格按渔船证书证件和养殖证有效期确定其可申报渔业油价补贴月份数,进行相应扣减。
(二)审核汇总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业油价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录入、申报、审核、汇总、测算补贴资金,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贴申请资格和标准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附件2)。于1月31日前通过系统提交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殖船和养殖证权属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负责。
2.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将《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附件3)、《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于2月20日前加盖公章(一
式三份)上报省厅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各市、县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审核、核定结果负责。
(三)公示发放
1.经公示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油补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刻录《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附件5)、《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汇总表》(附件6)、《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附件7)等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三、发放标准
(一)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养殖水面可补贴功率数核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计算方法(单位:千瓦)。
(1)面积小于1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面积×1.4
(2)面积大于等于100公顷,且小于等于10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100×1.4+(面积-100)×1
(3)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
可补贴功率=100×1.4+900×1+(面积-1000)×0.8
通过养殖证核载的养殖面积计算所得可补贴主机总功率低于渔船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可补贴主机总功率核算油补资金,计算所得可补贴主机总功率高于渔船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渔船实际主机总功率核算油补资金。
(二)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各地分别以2014年度海洋养殖渔船和内陆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为基数,以后各年度内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不超过此基数的,单位功率补贴资金测算标准见下表。
超过此基数的,海洋(内陆)养殖渔船单位功率补贴资金测算标准=2014年度本市海洋(内陆)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0.048万元/千瓦(内陆养殖渔船0.038万元/千瓦)/本年度本市海洋(内陆)养殖渔船核定功率数。
(三)设置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为防止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核定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和50千瓦核定。
(四)扣减事项
1.扣减月份的确定
补贴年度内养殖机动渔船的油价补贴,按渔船证书有效期以月为单位据实发放。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渔船国籍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养殖证的有效期(拆解渔船以拆解日期确定油价补贴月份数,灭失渔船以灭失日期确定油价补贴月份数)进行核查,以上证书之一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渔船国籍登记、检验证书有效期需要发证机关协助核查的,发证机关应予以核实并及时回复。
2.更新改造渔船
更新改造养殖机动渔船涉及主机功率变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为时间节点,分别按照更新改造前、后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据实申报。
更新改造养殖渔船的油价补贴金额﹦更新改造前核定补贴功率(根据养殖船主机功率、养殖证确认面积、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和补贴功率上限确定)×单位功率可补资金量×更新改造前可领取月份数/12+更新改造后核定补贴功率(根据养殖船主机功率、养殖证确认面积、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和补贴功率上限确定)×单位功率可补资金量×更新改造后可领取月份数/12。
三、有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渔业油价补贴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养殖渔船发生买卖的,当年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贴,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报。
(三)各地要严格控制内陆现有100公顷(含)以上的已核发养殖证的水域、滩涂拆分为多个小面积水域、滩涂重新领证的申请,防止规避核算系数调整的“大证换小证”行为发生。
(四)要继续进一步建立完善养殖机动渔船管理系统,加强对养殖机动渔船登记、检验等动态信息管理,严控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
(五)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省厅将对各地渔业油价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附件:1.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2.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
3.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4.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5.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
6.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汇总表
7.中央财政养殖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
福建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按照“总量不变、结构优化”的原则,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补贴,特制定福建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据农业部制定的方案,确定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分档核算油价补贴。到2019年度,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总额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初组织符合申请国
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中央财政国
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渔船证书原件(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船作业类型、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等确定其油价补贴核算标准。
(二)审核汇总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业油价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录入、申报、审核、汇总、测算补贴资金,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贴申请资格和标准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央财政海洋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附件2)、《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附件3)。于1月31日前通过系统提交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2.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将《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附件4)、《中央财政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附件5)、《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附件6)、《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附件7)等相关材料,于2月20日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上报省厅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审核、核定结果负责。
(三)公示发放
1.经公示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油价补贴资金分配
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
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油补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刻录《中央财政海洋渔船年度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8)、《中央财政国内海洋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附件9)、《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汇总表》(附件10)、《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附件11)等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三、发放标准
(一)国内捕捞机动渔船
1.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
⑴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设定油补综合调整系数,并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详见《2015-2019年度国内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附件12)。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⑵《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主作业类型油价补贴标准进行核算。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的,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核算油价补贴标准;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或漂流三重刺网的,按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或漂流三重刺网核算油价补贴标准。
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按照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但全年按天核算补贴总和不得超过年补贴上限。在农业部部署推行按渔船船位监控记录以天为单位核算油价补贴前,我省仍按渔船证书有效期以月为单位据实核算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2.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
按照渔船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年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详见《2015-2019年度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附件13)。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二)不予补贴渔船类型
1.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一律不予补贴。
2.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三角虎网”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51号)等规定,自2020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3.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为过洋性渔船或远洋渔船,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贴的不再享受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
(三)扣减事项
本年度每档每艘渔船的实际补贴金额﹦本年度每档每艘渔船核算补贴标准×(12-应扣减月份数)/12。
1.扣减月份的确定
补贴年度内大中型国内捕捞机动渔船的油价补贴,在渔船船位监控记录以天为单位核算油价补贴前,按渔船证书有效期以月为单位据实发放。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渔船国籍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拆解渔船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油价补贴月份数,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油价补贴月份数)进行核查,以上渔船证书之一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予以扣除。渔船国籍登记、检验证书有效期需要发证机关协助核查的,发证机关应予以核实并及时回复。
2. 更新改造渔船
2015年度以后油补核算以船长、功率分档核定,各地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对涉及船长等参数变更事项严格审核把关。
更新改造的渔船,按更新改造前、后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分段核算油价补贴金额,据实申报。
3.暂缓发放补助
⑴未办理渔船、渔工互助保险的;⑵未按要求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渔船;⑶违规渔船在结案前。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外省及本省(含异地)违规渔船情况通报省厅及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渔业油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出台细化实施办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强统筹。各市、县(区)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调减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可统筹用于文件规定的其他用途,推进渔业油价补贴、减船转产和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各项工作。
(三)严格管理。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
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大中型海洋渔船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据实按月发放,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对违反《渔业法》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的,本文未明确的扣减事项,各地可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视情扣减补贴,但地方须研究制定具体细化实施办法。
(四)追责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渔业油价补贴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加强监管。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省厅将对各地渔业油价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附件:1.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2.中央财政海洋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
3.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
4.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5.中央财政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6.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7.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8.中央财政海洋渔船年度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
9.中央财政国内海洋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
10.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汇总表
11.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补核算发放对比表
12.2015-2019年度国内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
标准上限表
13.2015-2019年度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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