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07-06 09:54:25
本府于2015年9月14日,公布了良朋里路段环境改造项目《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因项目工作需要等原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良朋里路段环境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9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150天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二、本项目《补偿方案》的奖励期限具体安排如下:
(一)个体奖励。
1.被征收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完毕的,根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
2.被征收人在2016年5月20日前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完毕的,根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3.被征收人在2016年6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完毕的,根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
(二)整体奖励。
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分为二组(分组安排不变),整体以组为单位奖励。
1.在2016年6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地产户数占其所在组100%的(产权不明确的除外),每户根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奖励800元/平方米。
2.在2016年6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地产户数占其所在组90%以上的(产权不明确的除外),每户根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
3.在2016年6月25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地产户数占其所在组80%-90%的(不含90%,产权不明确的除外),每户根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奖励300元/平方米。
三、《决定书》中的“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为“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补充通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补充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补充通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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