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2018-05-03 08:42:28
因合肥市瑶海区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改造需要,征收人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合瑶房征决〔2015〕第0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公告》(合瑶房征告〔2015〕第03号),决定对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丁建飞所有的房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产权证号:瑶字第052458号;产权证建筑面积:60.82㎡;房屋用途为经营,属于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被征收房屋。经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皖新房估报字[2015]第316-7号《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征收补偿价值为:总价为¥2101027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万零壹仟零贰拾柒元整,单价为34545元/㎡。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多次协商,未能就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被征收人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瑶海区人民政府认为,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是为了改善轮胎厂宿舍职工的居住环境,是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同时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丁建飞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就被征收人丁建飞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产权证号:瑶字第052458号)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你户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产权证号:瑶字第052458号)房屋货币补偿款2101027元、临时安置费3284.28元、搬迁费486.56元、附属物33748元和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63030.81元;各项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为2201576.65元,同时将此笔补偿款打入到三里街街道办事处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款专户内,被征收人丁建飞可凭本人身份证随时提取。
二、你户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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