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2017-10-25 09:52:21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邮电北路西侧及玉海中学操场地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规定》意见的公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瑞安市邮电北路西侧及玉海中学操场地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17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或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系地址:瑞安大厦五楼503室
联系电话:0577-65891970
电子邮箱:razsb@sina.com
邮政编码:325200
瑞安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瑞安市海华大厦5楼
联系电话:0577-65625088
电子邮箱:33842344@qq.com
邮政编码:325200
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瑞安市玉海街道周松路20号
联系电话:0577-65611129
电子邮箱:rayhjb@163.com
邮政编码:325200
附件:《瑞安市邮电北路西侧及玉海中学操场地块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瑞安市邮电北路西侧及玉海中学操场改造工程(下称“本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瑞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瑞政房征决〔2012〕1号)、《瑞安市邮电北路西侧及玉海中学操场地块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瑞政发〔2012〕83号)(下称“原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现就本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本工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变更为瑞安市旧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原实施单位瑞安市玉海文化游览区与邮电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瑞安市旧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已实施的行为或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继续有效。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实施单位开展本工程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补充规定
1.本工程征收范围内位于仓前街的临街底层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具体认定办法及其补偿等,适用“原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安置地点为本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的文化巷商业用房。
2.被征收房屋为落地房2层或以上,其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可按房屋的不同用途分别确定并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三、签约期限
补充规定发布实施后的签约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四、住宅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货币补偿
1.《瑞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瑞政房征决〔2012〕1号)确定的原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规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规定腾空验收合格,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2.本规定发布实施之前,原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规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案补充如下:
(1)选择就地安置的,补偿方案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安置房在本工程征收范围内选址新建,最终选址定位以审批的新建安置房选址、用地红线图等批准文件为准。
(2)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标准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补偿方案按如下规定实施: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
10以下 | 40-50(含40) |
10-20(含10) | 55-65(含55) |
20-40(含20) | 90-100(含90) |
40-60(含40) | 100-110(含100) |
60-80(含60) | 120-130(含120) |
80-100(含80) | 140-150(含140) |
①异地安置邮电南路水心佳园剩余安置房(现房)。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邮电南路水心佳园剩余现房安置的,安置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如市场评估价低于13000元/㎡,按实际评估价格确定,如市场评估价高于13000元/㎡的,按13000元/㎡确定。安置房面积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50元/㎡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套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②异地安置南门团块(一期、二期)地块新建安置房(原旧城办指挥部所在地块)中整体回购后的指定房源(期房)。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南门团块(一期、二期)地块新建安置房中整体回购后的指定房源安置房的,按被征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奖励。安置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如市场评估价低于12500元/㎡,按实际评估价格确定,如市场评估价高于12500元/㎡的,按12500元/㎡确定。安置房面积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50元/㎡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套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③异地安置滨江三期E、F地块安置房(期房、部分准现房)。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滨江三期E、F地块安置房的,除“原征收补偿方案”已规定的奖励外,再按被征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奖励。安置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如市场评估价低于12000元/㎡,按实际评估价格确定,如市场评估价高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确定。安置房面积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50元/㎡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套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以上所有异地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是指评估基准价,具体安置房的层次、朝向补差,另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执行。
2.本规定发布实施之前,原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已腾空的,可在本规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前,变更为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变更为异地安置。如自愿变更的,应在本规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前向实施单位书面申请,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逾期未提出,或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的,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执行。
3.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房定位及房款结算
(1)异地安置房房源
水心佳园70套(现房),套型面积89-100㎡,具体以邮电南路安置完毕后实际剩余的房源为限。
南门团块(一期、二期)地块新建安置房中整体回购后的指定房源约200套,该安置房为期房,套型面积60-135㎡,具体以南门广场一期、二期征收项目新建安置房中整体回购后的指定房源为限。
滨江三期E地块房源约120套,该安置房为准现房,套型面积90-150㎡;滨江三期F地块房源320套,该安置房中有准现房84套,其余为期房,套型面积40-150㎡;具体以滨江三期征收项目安置完毕后实际剩余的安置房房源为限。
(2)异地安置房定位基本规则
被征收人可在本规定确定的异地安置房房源中,选择一处安置房(具体分四处:水心佳园现房;滨江三期E、F1地块准现房;滨江三期F2地块期房;南门一、二期整体回购后的指定期房)为首选安置房,购房款暂按首选安置房交款进度支付,最终按实际定位的安置房价款结算。如本工程被征收人首选的同一处异地安置房合计套数超出该处安置房实际剩余可安置本工程的房源套数的,以抽签方式确定该处安置房定位资格,未抽中的,自动轮候至下一处安置房房源抽签定位。依次类推。四处异地安置房房源的定位起始顺序及具体详细定位办法和细则,由实施单位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另行公布通知后实施。
(3)异地安置房购房款结算办法
安置房购房款暂时按“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一)款,安置标准表格中“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栏对应各套型面积中的最小面积计算,最终按实际定位的安置房实测建筑面积结算。
异地安置交款方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作为第一期购房款(除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外),余额购房款于定位后30日内支付完毕。
五、评估补充规定
(一)重新评估基准日
本工程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以本规定发布之日作为基准日,由原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和鉴定。
(二)评估结果差异的处理
1.住宅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本规定确定的基准日重新评估后,重新评估金额高于原评估金额的,以重新评估金额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如重新评估金额低于原评估金额的,以原评估金额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2.就地安置的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值按原评估结果为准。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房屋,在被征收住宅面积范围内,按评估比准价格11000元/㎡确定,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4050元/㎡确定,实际定位的安置房面积与套型面积有误差的,按评估比准价找补。用于产权调换的高层房屋,在被征收住宅面积范围内,按评估比准价格12000元/㎡确定,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5050元/㎡确定,实际定位的安置房面积与套型面积有误差的,按评估比准价找补。
3.异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按本规定确定的基准日评估,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结算价格。
4.商业被征收房屋在市场价值重新评估后,与新建商业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差价大于原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差价的,按原评估结算,如低于原差价的,按重新评估结果结算。用于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面积(19.8㎡)减去原被征收商业用房面积的比准价为:解放中路、邮电北路22000元/㎡,文化巷11000元/㎡。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重新评估后,如低于原评估价值,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评估金额确定被征收商业用房补偿金额。
六、其他规定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补偿等方案及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均以《瑞安市邮电北路西侧及玉海中学操场地块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瑞政发〔2012〕83号)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类型按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确定。
(三)安置房项目的停车位及其他地下空间权属归市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所有。
(四)异地安置房具体定位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予以公布。
(五)被征收人未在本补偿规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或未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期限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本补充规定确定的奖励不予享受。
(六)在本规定发布实施之前,如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或房屋征收部门已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房屋补偿协议或补充协议,且本补充规定的补偿标准高于已签协议约定的标准,则以本规定予以补偿,如已签协议的补偿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以已签协议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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