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州人民政府2016-09-14 08:52:23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政发〔2016〕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为积极稳妥解决《永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
(一)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等价值”原则及安置小区周边房屋评估价、安置小区建安成本价的评估结果确定需房屋置换安置人均面积标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合理选择房屋(套),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房屋总层数为偶数的,取中间两层中的较上一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均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15元的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价。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足购买人均45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时,将给予被征收人费用补足。
(五)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将给予一次性物业补助3600元/人(1200元×3年)。
(六)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七)被征收人在本经济集体组织土地上有多处合法房屋但未同时征收的,只享受一次房屋征收安置,其它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仅限合法建筑)征收过程中配合调查、自觉控违,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给予以下奖励。
(1)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调查奖5000元。
(2)自觉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0000元。
(3)根据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主) 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订协议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腾空房屋奖励。
上述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四、违法建筑自拆劳务费
(一)2012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公告)对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实施征收的给予自拆劳务费:砖混及钢混结构自拆劳务费200-350元/㎡,简易棚及砖木结构自拆劳务费50-150元/㎡,具体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二)2012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五、其他情况
(一)在1997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证建筑,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占地、建房面积限额标准条件的无证建筑,按正房面积补偿额给予规定比例处罚后,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参照正常建筑补偿,不签订协议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占地面积限额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建房面积限额具体标准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4人以上户(含4人)的建筑面积限额为30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下户的建筑面积按人均75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严格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23条的规定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市人民政府组织“六堂会审”确认的安置对象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施行,永政发〔2013〕28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本规定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或已实施具体征地,尚未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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