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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河北省最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最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07-04 14:03: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工作。

到2020年,全省老年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强化对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鼓励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优先与已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签约)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逐步推广家庭医生与居家老人签约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计生基层网络,通过优质服务鼓励居家老人(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可通过社会购买、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敬老优待政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65岁以上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五)加快全省为老年人服务专业医疗机构网络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各市要成立医、教、研、防为一体的老年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六)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并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与老年人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办理,为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捷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医学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四)强化信息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定中医药方面的老年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的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二)抓好试点示范。确定石家庄、廊坊市作为首批试点示范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其他市要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至少设1个首批试点示范县(市、区)。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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