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2018-01-10 15:41:09
太仓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太仓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苏府〔2016〕57号)和《太仓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太政发〔2016〕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十九大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通过供给侧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养老服务由事业向产业发展转变,全面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加快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45张,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总床位70%以上。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每个镇(区、街道)分别建有1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全市日间照料中心建成率达到100%,老年人口相对集中、有服务需求的自然村落或中心城区在建有1个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多个小型日间照料服务站;居家养老内容更丰富,服务更规范。
——推进养老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全市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实现社会化运营,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床位数占总床位70%以上。全市日间照料社会化运营率达90%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率达100%。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按照标准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各镇(区、街道)至少建有一家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站;社区养老康复场所建设率达60%以上;80周岁以上家庭医生签约率达90%;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0%以上;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
——做好养老人才培养。到2020年,全市免费培训500名以上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积极探索推进“校地合作”,开展养老专业管理人才培养计划。
——加强养老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太仓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和太仓市颐居乐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整合各类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
——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到2020年,实现市、镇(区)村(社区)老年教育设施覆盖率达100%。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教育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50%。
三、政策措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土地供应、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等内容。
(二)推进养老机构社会化发展
1.对利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按照新建或改造建设,分别给予每床2.5万元、1.25万元建设补贴;200张床位以内的按照新建或改造建设,最高分别给予每床1.5万元、0.75万元建设补贴;老年护理床位按照新建或改造建设床位数,最高分别给予每床1.5万元、0.5万元建设补贴。护理站最高给予每站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养老机构收住本地户籍老人的,按入住6个月以上老人数,分自理、介助、介护三类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以上建设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运营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50%承担。
3.按照“公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升”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行公建民营机构原则上以“不动产租赁、动产转让”的资产处置方式,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动产租赁标准可根据各地区实际实行适当减免。设立护理院的公建民营机构可享受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及运行补贴。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建立健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新建、扩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其建造面积,市级财政按100平米、200平米、300平米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30万、40万的建设补贴,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利用现有房间改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其改建面积,市级财政按100平米、200平米、300平米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10万、15万的建设补贴,以此类推,上不封顶。1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日间照料服务站按照最高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人关爱之家参照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给予补贴。
2.对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第三方考评情况,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8000元运行经费补贴。对日间照料中心(站)根据室内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结合第三方考评结果给予补贴: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到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8万元;300到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12万元;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运行经费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灶具、清洗消毒设备、就餐桌椅器皿等必要设施的老年助餐点,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助餐点在日间照料中心内的按照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标准,不重复给予);连续6个月以上开展助餐服务的助餐点,根据配送餐、助餐数量及老人满意度对配送餐中心(以主食加工配送为主)、综合助餐点(集固定的膳食加工、配制和集中用餐的场所)、助餐点(老年人单一的集中用餐场所),分别给予每人每次不高于3元、2元、1元的服务运营补贴。以上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4.扩大政府援助服务对象中重点优抚对象范围,除了原有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将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纳入。其他援助对象按原规定执行。所有居家养老援助、补助对象统一明确按人计算。
(四)深化医养结合发展
1.合理统筹养老和医疗资源,兼顾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卫计部门要为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医疗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人社部门要支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标准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促进养老、医疗、康复等服务全面衔接,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2.鼓励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房。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将部分资源调整为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全面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单位就近与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载体开展合作,定期开展巡诊、健康咨询等服务。
3.积极探索推进家庭医生、家庭病床服务模式,完善社区医生上门服务制度,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0%以上。
4.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五)注重养老人才培养
1.对招用持有各类养老、医疗、社工专业资格证书的养老组织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招用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从事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岗位工作的,根据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予100元、120元、150元、2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奖励补贴在原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基数,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最高补贴每月初级不超过500元、中级不超过600元、高级不超过750元、技师不超过1000元;11年以上,月奖励补贴初级800元、中级960元、高级1200元、技师1600元。奖励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承担。
2.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并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1年以上的人员,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不与社保部门发放的奖励金重复),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事养老工作,对在本市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五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的分别给予60000元、48000元、36000元一次性入职奖励;非全日制毕业生的奖补比例按照全日制的70%进行奖补。对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学历证书的,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鼓励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打造养老服务优质服务品牌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在养老产品研发、服务管理和专业培训等领域培养一批专业社会组织,鼓励养老社会组织连锁化、品牌化发展,连锁经营5家日间照料中心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1家多1万,最高不超过10万,另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积极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养老、助老服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八)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不断加强镇(区、街道)老年大学分校建设与管理,对于新建的老年大学分校,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于利用现有房屋改建的老年大学分校,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由市级财政给予30万元建设补贴。
2.完善老年精神关爱制度。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继续做好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电话关爱活动,通过公益创投,引入专业力量,重点实施“温暖空巢”、“心灵茶吧”、“舞动夕阳”、“校园争辉”等老年精神关爱项目。开展老年人防骗、防跌倒等公益项目。探索老年人心理援助体系建设,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
3.推进互助养老。鼓励村(社区)因地制宜,通过邻里互帮、低龄助高龄等方式开展互助养老工作。对组织有力、活动有序、成效明显的村(社区)给予每年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九)保障养老事业经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养老事业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养老事业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十)优先养老用地供应
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人均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制定我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年度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鼓励各类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房屋按照养老专项设施规划,开办养老机构,规划、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投资项目可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投资项目分别推荐苏州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纳入城市和农村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落实,或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建设。所建服务施地理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行,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新建住宅区中根据规划要求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其不动产产权使用归民政部门所有。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市民政局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建设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查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配套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环卫部门免收卫生费;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收费执行国家、省、苏州市及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落实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养老工作的矛盾和问题。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形成养老事业发展的合力,全面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健全体制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政策优惠等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实现为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多元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加强督查评估。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质量和等级评估规范,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不断完善太仓市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以及全市养老机构和组织运行状况、服务质量等开展工作评估,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市发改、人社、卫计、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联合检查、财务审计、社会公示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和组织日常运行的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原有关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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