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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10-11 09:56:29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长县政发〔2017〕10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保障民生、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形成新的战略支点。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9064”养老格局(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6%的老人依托社区养老,4%的老人依赖机构养老)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全县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60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达3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达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县、镇(街)、社区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底各街道要建成1家以上能切实履行包含日间照料、居家服务、安全监测、康复介护、精神慰藉、助餐助浴等社区养老服务内容的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服务中心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重点培育1-2个规模较大的本土养老连锁服务公司,打造2个养老服务综合体,力争建设1个依托生态旅游资源的候鸟式养老基地。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拉动就业1万人。

3.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养老传统和文明新风得到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法律援助等定制服务。加快推进老年人助餐点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

2.不断发展社区(村)养老服务。社区要无偿提供办公服务用房,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每个街道或5-8万人设1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半径不大于1200米;每社区或0.5-2万人设1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不大于800米,可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合建。2017年底,各街道要完成一所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日间照料中心或嵌入式小型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3.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引导鼓励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市场的主体。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不一、档次各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经济承受能力不同、需求标准不一的社会寄养老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有偿养老服务,优先满足失智失能、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的刚性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和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宾馆、招待所、公办后勤服务设施等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改造成医养融合的老年护理院。鼓励发展养老地产,既可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商兴建,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支持有意向的投资商按养老布局规划启动项目建设。(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4.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县内公办养老机构提质改造工作,高标准建成拥有600张床位的长沙县福利中心,各镇敬老院建设三年工作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开展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财政补贴制度。(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

(二)统筹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组织编制《长沙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及其移交责任和义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各街道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相对独立,并方便老年人开展活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残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执法局)

2.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镇办公楼和村民服务中心、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镇办敬老院、街道办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敬老院提质改造,提倡敬老院在满足五保老人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使之升级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县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县域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社区和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2.提高工作待遇。推动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县人社部门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推动建立工龄补助制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开展长沙县“养老护理员节”活动,推选“十佳护理员”和“优秀护理员”。(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总工会)

3.增设公益岗位。在公办养老机构、和镇(街)、村(社区)为老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60%的为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四)发挥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作用。

1.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长沙县养老服务协会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县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三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县民政局、县卫计局)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等服务,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第三方认证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邻里互助。(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3.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回馈制度,积极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扶持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服务窗口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及评选全县“十大孝星”活动,以孝老爱亲风尚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县文明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

(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等产品。鼓励房地产商建设集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医院、老年社区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大学、休闲旅游、社区商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

将养老产业纳入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长沙县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旅游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文广局、县国土局、县老干局、县司法局)

三、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由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公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需符合城市规划及养老产业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性质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出让金(租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其地上所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规划条件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开发,对于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处置。(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

2016年开始,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政策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捐赠等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其所缴配套费全额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县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所缴配套费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县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建设单位已经部分缴付配套费用,在本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尚未全部竣工验收的,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居民集中用电计价、不执行阶梯价,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对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养老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广播电视台、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县电信局)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县、镇(街)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老年体育活动开展。县政府要积极搭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项目补贴、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养老企业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县财政局、县文广局、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四)完善医养融合政策。制定卫生、医保支持老年护理院发展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护理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老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五)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经验收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一、二类标准,在市级财政补贴之外,县级财政按不低于市级财政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有条件的镇(街)可从本级财政中适当给予补贴。

每年县级福彩公益金择优对街道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奖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六)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提标扩面。对本县户籍的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先城区后农村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标准为: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可申请每月3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老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500元的服务补贴。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抵扣入住费用。未实行购买服务的地区按原政策实施。补贴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七)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照每张床位新建补贴1万元、改建补贴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市、县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对进行重大设备、设施改造的养老机构,从县级福彩公益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八)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公办(建)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负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县财政部门在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上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县级财政参照市级财政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九)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制度。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将养老机构场地责任险和“三无”、“五保”、“低保”、“优抚”、“失独”老人意外伤害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民政局)

(十)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制定《长沙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开发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发展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县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采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进行养老需求和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和轮候顺序。(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县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发改局、规划建设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教育局、卫计局、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税局、国税局、文广局、司法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城管局、执法局、老干局、科技局、审计局、水务局、统计局、旅游局、金融办、文明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健全体制机制。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制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县民政局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县财政局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县人社局要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县卫计局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要做好配合衔接工作,落实政策,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县国税局、地税局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政府办、文广局、商务局、司法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城管局、执法局、老干局、科技局、经信局、审计局、旅游局、统计局、文明办、金融证券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县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制定任务分工表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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