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7-01 13:47:42
第一条 总则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为启动特色小镇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申报工作,加快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申报基本条件
依托全国重点镇、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中心镇进行建设,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突出的建制镇可纳入申报范围。
(一)产业特色突出。产业发展符合各功能区功能定位要求,原则上一个小镇确定一个主导产业。都市功能拓展区二环以外区域,以补充完善都市区功能为导向,培育若干旅游小镇和服务小镇;城市发展新区,以补充完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主战场功能为导向,重点发展一批产业小镇、旅游小镇和服务小镇;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充分利用自然生态风光和特色资源,突出民族民俗民风等文化特色,适度发展一批旅游小镇、产业小镇和服务小镇。
(二)建设空间集聚。具有明确的核心建设区域,主要发展空间向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集聚,资源要素向核心建设区域集聚,单位面积产出效率较高。旅游小镇可根据功能定位适当调整空间范围。
(三)综合效益良好。具备良好的外部交通条件和较为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人口规模,具备较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和优化提升空间。规划新增投资、产值、就业、常住人口、税收等指标排名靠前。此外,旅游小镇规划区5公里半径范围内应有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支撑。
(四)风貌协调优美。改造升级和有机更新实施有序、衔接互补。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有力、利用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科学,建筑形体、风貌、体量、色彩与环境协调融合,小镇风貌优美、景观特色鲜明。
(五)组织保障有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示范点建设,在不单设专门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落实经费、人员和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统筹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广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小镇名称。有突出小镇产业定位、体现特色的小镇名称,小镇名称应具有不可复制性。
(二)基础条件。重点突出特色和优势。具体包括小镇全域范围、面积、人口、资源优势、历史文化、发展基础等,核心建设区的范围、面积、人口、产业现状,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叠合情况等,旅游小镇应有旅游资源、历史渊源、民俗文化等方面的简介。
(三)发展目标。发展目标要围绕“三特色、三集聚”制定,重点突出特色产业、特色风貌、特色功能。具体在明确特色小镇全域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小镇核心区三年发展目标,包括产业发展、吸纳就业、旅游接待、项目建设及投资等经济方面目标,市政建设、建筑风貌、规划管理等“规建管”方面目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社会发展方面目标。
(四)重点任务。围绕统筹兼顾推动“多规合一”、打造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营造优美宜居的人居环境、创新特色小镇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任务安排,要明确工作举措,有具体的时间表、线路图。
(五)创新举措。立足小镇特色,围绕重点任务,提出建设示范点的创新举措,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方面的考虑。
(六)重点项目及建设计划。核心建设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库,以项目库为依据,制定投融资方案、分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主体、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形象进度和预期效益。
(七)相关图示。按照“多规合一”的方向性要求,明确“三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重点功能布局、重点项目布局等示意图。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区县申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特色小镇示范点优选和储备工作,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每个区县(自治县)申报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另文通知申报时间。
(二)专家评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特色小镇名单进行初审,采用现场答辩与资料申报相结合,对规划内容、产业特色、基础设施、产出效益、组织保障、配套政策等综合评定打分排名,名次靠前的纳入特色小镇示范点初审名单。
(三)政府审定。市联席会议单位对特色小镇示范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重点评估特色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潜力,推选出特色小镇示范点备选名单,提请市政府确定为特色小镇示范点。
第五条 动态管理
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以3年为周期,建立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实施。
(一)定期监测。市统计局会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特色小镇示范点统计指标体系,重点就投资、产出、就业、人口等指标开展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二)年度考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特色小镇示范点开展年度考评,重点考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投资、产出、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城镇建设管理是否达到年度进度预期,以及社会知名度、行业公认度等情况。考评采取实地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
(三)考核结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形成特色小镇示范点年度优秀、合格、不合格建议,报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公布。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建设周期期满后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退出和增补。3年期满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验收通过且需要继续扶持的纳入新一轮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名单;验收未通过或有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退出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名单;验收通过且已经成熟定型不再需要扶持的退出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名单,重点宣传推广其经验模式。3年期满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新一轮特色小镇示范点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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