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22 14:29:08
近期,某市地税部门在开展对一些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所涉及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中,通过对所涉及的开发产品、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等相关账户的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包括与之相关的股权转让)行为所涉及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没有准确区分,容易带来涉税风险。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呢?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出台,以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变化。因此,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要区分投资主体、被投资行业及股权转让三种情况可以确定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第一,要区分投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的投资形式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与作为固定资产资产核算的房屋。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要区分被投资联营企业是否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业。
这里不再区分投资主体的行业性质,而以被投资、联营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房地产行业进行界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第三,股权转让不缴土地增值税。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投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规定了,对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根据财税字[1995]048第一条的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推荐阅读:房产税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具体政策是什么?
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村地需...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哪...
2023新农合将迎来哪些变化?哪些人...
哪些人可以免缴医保费?北京这13类人...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哪些?
单位转让旧房需要缴土地增值税
旧房转让该如何计缴土地增值税?
清算后转让房产如何缴土地增值税
应缴土地增值税如何核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计税方式要分清这...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什么情况下要按房地产评估价计征土地增...
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需要缴哪些...
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缴增...
二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什么情况下可以...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