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恩施州政府网2016-06-13 14:25:08
根据国家、省、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基金筹集
2016年参合农民的人均筹资标准为584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464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120元。
二、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住院医疗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22.5%提取,人平131.4元。包括以下二项:
1、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统筹使用的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人平120元;
2、参合农民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一般诊疗费,人平11.4元。
(二)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76%提取,人平443.84元。包括以下二项:
1、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基金;
2、门诊重症疾病医药费用补偿基金。
(三)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1.5%提取,人平8.76元。
(四)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往年结余的统筹基金中列支,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和核算,封闭运行。基金决算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
(一)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使用和核算
1、门诊医药费用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统筹使用,年终若有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一般诊疗费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使用和核算,总额包干使用。
若发生透支,则以乡镇为单位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分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乡镇卫生院按照门诊量及工作情况,合理核定支付标准。
(二)住院医疗统筹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和核算,年终若有结余,转入下年度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若发生透支,则由风险基金和实行现场直补的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分担。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分为门诊普通疾病医药费用补偿和门诊重症疾病医药费用补偿两类。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1、门诊普通疾病医药费用补偿
门诊普通疾病医药费用的补偿,包括一般诊疗费的补偿和门诊药品、医用耗材、检查等费用的补偿。
(1)一般诊疗费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含门诊部)门诊就医,每就诊一次接诊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应收取一般诊疗费10元,其中8元由新农合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给予支付,且由接诊乡镇卫生院(门诊部)给予现场补偿,参合农民自付2元。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卫生室门诊就医,每就诊一次接诊卫生室应收取一般诊疗费5元,由新农合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给予支付,且由接诊卫生室给予现场补偿。
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病历档案袋、诊断书费用)、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留置静脉针、小儿头皮静脉输液、小儿留置静脉针等费用)以及药事服务费。不包括药品费和国家规定允许收取的医用耗材费用。
(2)门诊药品、医用耗材、检查费用的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或定点卫生室门诊就医,其药品、医用耗材、检查等费用的补偿,实行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额限制补偿,即按人年均120元的标准核定到参合农民家庭统筹使用和核算,用完为止,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此项补偿由接诊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家庭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总额内据实给予现场补偿。
2、门诊重症疾病医药费用补偿
(1)属于门诊重症疾病的种类: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肝硬化、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白血病、白癜风、紫癜、终末期肾病(非透析)、癫痫、犬咬伤共27种。(由原来的21种增加到27种)
(2)门诊重症疾病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经确认的门诊重症疾病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其补偿数额纳入个人年度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统计范围;补偿后的自付部分符合新农合规定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同时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统计范围。
(3)门诊重症疾病医药费用的补偿限额:对27种门诊重症疾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分别实行当年内限额。肺结核,补偿限额为1800元;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非透析),补偿限额为1500元;重症肌无力、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地中海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白癜风、紫癜,补偿限额为1000元;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犬咬伤,补偿限额为800元。
患有两种以上门诊重症疾病患者,其补偿限额选择较高的一种执行。
(5)门诊重症疾病医药费用的补偿程序:肺结核患者在巴东县人民医院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县人民医院现场补偿,犬咬伤患者接受被动免疫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和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发生的费用实行现场结算;其余门诊重症疾病患者在乡镇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以及肺结核患者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由患者本人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相关病历及检查资料、门诊发票原件、合作医疗卡、有效身份证、一本通存折在参合乡镇合管站申请补偿,经县合管办审核后,将其补偿费用直达患者的一本通账户。
3、参合农民当年发生的符合门诊补偿政策的医药费用,申请补偿时限不得超过本年度的12月20日,逾期不予补偿。
(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起付线
(1)参合农民在州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地名卫生院、县妇计中心及县内定点民营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300元;
(2)参合农民在州内县级医院、恩施州及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
(3)参合农民在恩施州内及宜昌市定点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000元;
(4)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2000元;
(5)参合农民在省内跨地区即时结报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乡镇级医院为500元,县级医院为800 元,市州级医院及省内民营医院为1500元;
(6)参合农民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为2000元,三级医院及省外民营医院为3000元;
(7)民政救助对象(运行年度当年确认的除外),肺结核病人、巴政办发〔2012〕30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独生女等特殊计生家庭成员、22种重特大疾病患者,在给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时实行零起付线。
(8)同一疾病跨年度连续住院治疗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2、封顶线。每位参合农民在一个运行年度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累计不得超过12万元。
3、一般疾病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 |
住院医药费用分段 |
转诊的补偿比例 |
未转诊的补偿比例 |
|
州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地名卫生院、县妇计中心、县内定点民营医院 |
300元以上部分 |
85% |
—— |
|
州内县级、恩施州及宜昌市优抚医院 |
500元至2000元部分 |
65% |
—— |
|
2000元以上部分 |
75% |
—— |
||
恩施州及宜昌市定点三级医院 |
1000元至5000元部分 |
45% |
35% |
|
5000元以上部分 |
60% |
50% |
||
湖北省级定点医院 |
2000元至5000元部分 |
45% |
35% |
|
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
50% |
40% |
||
20000元以上部分 |
60% |
50% |
||
|
乡镇级 |
500元以上部分 |
60% |
—— |
县级 |
800元以上部分 |
50% |
—— |
|
市州级及民营医院 |
1500元以上部分 |
40% |
—— |
|
|
二级及以下 |
2000元以上部分 |
30% |
—— |
三级及民营医院 |
3000元以上部分 |
(1)在浙江省乐清市务工且参加巴东县乐清计生协会的参合农民,因病在当地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药费用补偿比照我县规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执行。
(2)各直补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一般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其保底补偿比例为:乡镇卫生院85%、县级医院65%、恩施州及宜昌市三级医院40%,未转诊的及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不予保底。保底补偿不含起付线、煎药费、冷暖费、婴儿保温箱费、植入性材料费、血液及血液制品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治疗必须输血的血液费用除外)。
4、重特大疾病医药费用的补偿
(1)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结肠癌、直肠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妇女宫颈癌、妇女乳腺癌、终末期肾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血友病、I型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脑梗死等22种重特大疾病的参合农民,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有效身份证、合作医疗卡等证件在县合管办和县民政局办理《巴东县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后,在公立医院按规定的治疗方式进行治疗,其医药费用补偿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在规定的医药费用限额内按70%的比例补偿(病种、治疗方式及费用限额附后)。凡患有以上重特大疾病的参合农民,其治疗方式与规定不符合的,按新农合一般疾病住院治疗对待;若治疗方式符合,其医药费用超过限额的,可在重特大疾病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和一般疾病医药费用补偿政策之间选择执行。
对22种重特大疾病患者,县民政局给予救助,属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救助对象的限额范围内经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费部分,民政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民政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终末期肾病在县内各级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治疗方式治疗的医药总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2)重性精神病患者经一个疗程的规范化治疗后,若因病情严重在本年度内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办理入院登记,按照普通精神病管理,实行零起付线,享受新农合一般疾病补偿政策。
(3)下列费用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范围
重性精神病患者因非精神疾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未通过备案审批(重性精神病患者除外),以及未按规定的治疗方式发生的医药费用;超出限额的医药费用。
5、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1)没有他方赔偿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补偿范围,县内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按60%比例补偿,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单次补偿限额1万元。其余符合政策的费用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治疗的(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中毒、动物咬伤住院治疗的、职业病住院医药费用找不到单位负责的、外伤后遗症在首次住院一年后的后续治疗的,其住院医药费用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3)经调查核实,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含合法驾驶的交通自伤),受伤人出院后,申请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均须提供合作医疗卡、有效身份证、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受伤地所在村(居)委会或公安部门证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必须在住院期间提供),如实填写《巴东县新农合外伤住院费用补偿申请表》。
(4)所有意外伤害均不实行即时结报,在兑付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款前,诊治医疗机构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合作医疗卡号、受伤时间、地点、入(出)院时间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拟住院医药费用等情况在院内公示,在每月的10日前报病人参合所属乡镇合管站按程序调查和在村委会公示一个月后,乡镇合管站对调查和公示结果予以认定是否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将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回乡镇合管站申请补偿时,由乡镇合管站按程序进行调查和公示后无他方责任的,按意外伤害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三)其他补偿
1、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2、血液系统疾病住院治疗必须输血的血液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3、执行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定额补助政策,每例定额补助200元;住院分娩因产科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国家相关减免政策除外后),但不再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经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省州审核确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及输卵(精)管吻合术,以及参合农民落实计划生育上(取)环、输卵(精)管绝育、人流、引产住院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纳入住院补偿范围的产科并发症:前置胎盘(包括完全性前置胎盘,持续大量阴道出血;部分性和边缘性前置胎盘出血量较多,先露高浮,短时间内不能结束分娩,胎心异常)行剖宫产的;胎盘早剥行剖宫产的;胎盘植入行手术治疗或化疗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高血压重度子痫前期、子痫,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子痫)行剖宫产的;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行剖宫产的;严重的血小板减少(PLT<50×109/L)行剖宫产的;严重肝功能不良(ALT>107U/L)行剖宫产的。
纳入住院补偿范围的分娩期并发症:羊水栓塞;先兆子宫破裂、子宫破裂;脐带脱垂及先露;产后大出血需输血治疗的。
纳入住院补偿范围的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衰、肾脏疾病、甲亢、甲减、糖尿病、病毒性肝炎活动期等严重的内科疾病行剖宫产术的;非分娩期的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
4、《巴东县农村独生女等特殊计生家庭奖扶办法》(巴政办发〔2012〕30)文件规定的农村独生女等特殊计生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相应提高10%。
5、参合农民住院过程中使用中草药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相应提高5%。
6、运行年度当年错过缴费时机(当年2月底后)出生的孩子,从出生之日起随其已参合的母亲(或者父亲)享受当年新农合政策,因病住院的补偿费用纳入母亲(或者父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7、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因病情诊治需要所做的辅助检查费用,全额纳入补偿范围。
8、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手术材料费,分段按比例计入补偿范围。3000元以下部分全额计入补偿范围; 3000元至15000元部分按5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 15000元至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 30000元以上部分不计入补偿范围。
9、按照《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转发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鄂卫发〔2011〕10号)文件规定的9类残疾人康复治疗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10、对于新农合补偿政策以外的其他医药费用补助优惠政策,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在提供原始发票的情况下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政策给予补偿,医药费用总额应减去已补助优惠的费用,各种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总额。
11、属直系亲属无偿捐赠器官时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时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资料(户口簿复印件及村委会证明)。
(四)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在实行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补偿政策现场补偿,并落实保底补偿政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医药费用不实行现场补偿。
2、参合农民在非直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由患者持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及本人合作医疗卡、有效身份证、惠农“一本通”存折、外伤病人需提供村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外伤证明和住院病历资料(加盖医院公章)到参合乡镇合管站办理补偿,其补偿费用通过县合管办复核后直达参合农民提供的一本通账户。
3、参合农民运行年度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申请补偿时间不得超过下个运行年度的5月底,逾期不予补偿。
五、新农合不予补偿的费用
(一)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基药目录的药品费用。
(二)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检查诊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三)非疾病治疗类: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四)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X 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省、州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和非临床诊疗必须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视力及斜视矫正术;保健性高压氧仓;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含干细胞)移植治疗项目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治疗项目;颈、腰椎病住院发生的费用(经CT或磁共振等检查提示颈椎椎管狭窄压迫颈动脉和椎间盘突出,且严重影响功能的除外);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
(六)下列因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酗酒、交通肇事、斗殴致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违法犯罪发生的医药费用;性病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事故或已产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自点药品和自点医学检查的费用;进口药品、不属本次住院治疗疾病所用的药品和所做检查的费用;出院时静脉滴注用药带药的;口服用药带药(包括西药的片剂、胶囊剂、丸剂)超过7天;中药水煎剂带药超过3剂的;酒药、丸药及变换剂型的;出院时还未完成的辅检。
(八)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膳食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九)其他: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血液和各种血液制品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治疗必须输血的除外);用于各种检查(手术)的无痛技术、戒毒治疗、不孕不育症辅助生育技术、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变性手术等诊疗项目;各种科研、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自立项目产生的费用;肺结核患者在县内未按要求归口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其他政策性减免的部分费用;在异地住院医药费用已由其他统筹基金支付的(包括差额部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证件和资料的,以及超过规定申请补偿时限的;特大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认定)所致疾病或意外伤害,其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无能力承受的;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县卫生计生局根据《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鄂卫规〔2011〕13号),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和考核标准,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考核后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操作规范》(鄂卫办发〔2010〕107号)、《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鄂卫规〔2011〕13号)、《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鄂卫生计生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新农合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严把患者参合身份关和住院病种关,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规程,坚持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合理转诊,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乡镇卫生院要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新农合工作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做到账目清楚,资料完整,杜绝空刷卡和代签字等违规操作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即时结报制度和保底补偿政策。参合农民在各级实行直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并执行保底补偿政策,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时,若补偿率低于规定的保底补偿率的,按规定的保底补偿率补齐,其差额部分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若首诊医疗机构不执行即时结报制度,导致参合患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因管理系统不能补偿的,由首诊医疗机构承担;若医疗机构不执行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回县申请补偿的,其保底补偿差额费用由诊治医疗机构承担,并从补偿资金中扣除。
(五)稳步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对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据实支付;一般诊疗费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核算,包干使用,但以乡镇为单位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必须达85%以上,否则结余的一般诊疗费转入住院统筹基金;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逐步落实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确保执行政策的病种数及病例覆盖率达到医改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好例均费用、平均补偿率、政策范围内补偿率、转诊率等各项控制制度指标。
(六)各乡镇合管站在进行参合农民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时,要在上年度的新农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其参合情况和费用补偿情况,核准上年度参合且住院补偿未达到住院补偿封顶线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补偿,且补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年度的住院补偿封顶线。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合管站在为参合农民进行就诊登记和费用补偿时,必须先在新农合系统中对患者身份证进行核准。若身份证号码有误,则需修改;若未录入,则需录入,否则不予补偿。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给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病历、合作医疗处方等资料。
(九)强化对医疗服务的审核和稽查。县合管办要按照诊疗规范和“四合理”的要求,加大医疗机构补偿费用三级审核和医疗服务行为稽查工作力度。对过度用药、乱检查、滥用理疗、违规收费等造成的费用要坚决核减,对违犯医疗规范、问题突出、情节恶劣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要严格落实查房、公示、审核、回访制度,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对挪用和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从重处罚。
(十)规范新农合档案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通〔2015〕11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新农合档案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新农合各种表格、凭证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所有补偿资料。
(十一)县合管办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新农合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确保网络畅通、信息准确,并实行信息及时传输、便于实行网上监管和网上审核。
(十二)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和逐级双向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需要转诊时,及时办理相关转诊及备案手续,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医院转诊,需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病人,延误诊疗。首诊3天(72小时)内病情无好转或无法确诊的应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上级医院经治疗后病情已稳定,患者要求转回原医疗机构治疗的,也应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各级医疗机构在为参合患者办理转院手续时,必须在确定患者参合身份后方可办理。
(十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新农合补偿范围和方式、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等充分告知和公开;每月必须公示辖区内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县合管办、乡镇合管站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反映、举报和投诉等问题。
(十四)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新农合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各项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确保新农合政策的落实。
(十五)村干部或政府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基金外,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县合管办应当加强基金财务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为参合农民涂改、更换合作医疗卡,改变补偿范围和标准的;
2、侵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3、管理不善,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损失的;
4、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十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基金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套、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补偿基金外,并按发生费用总额的3倍扣减医疗机构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新农合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分解收费和乱收费的;
3、不遵循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住院期间的费用转嫁门诊收费的;
4、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参合农民不验证、不登记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虚加诊断、不以实际病情实施诊治,或伪造病历将不可补偿病例变通成可补偿病例的;出具虚假证明的;
5、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6、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7、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而发生的自费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超范围诊疗的;
8、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十八)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补偿的补偿资金外,视其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其享受当年新农合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用虚假医疗费用发票及有关资料骗取新农合资金的;
3、擅自涂改合作医疗卡、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处方、检查报告等,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4、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5、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规定,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6、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七、县卫生计生局、县合管办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八、本方案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补偿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进入省级平台和州级平台补偿的按照省、州有关政策执行。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22种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治疗方式及限额标准
病 种 |
治疗方式 |
治疗限额标准 |
肺 癌 |
简单肺癌根治术(肺叶切除术、全肺切除术) |
三级医院 30000元 |
复杂肺癌根治术(袖状肺叶切除、隆突切除和重建术) |
三级医院 35000元 |
|
食管癌 |
中下段食管癌手术治疗 |
三级医院 35000元 |
上段食管癌手术治疗 |
三级医院 60000元 |
|
胃 癌 |
行胃癌根治术 |
三级医院 30000元 |
行胃癌姑息性手术 |
三级医院 15000元 |
|
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
手术治疗 |
三级医院 9000元 |
药物治疗 |
三级医院 4000元 |
|
急性心肌梗塞 |
介入治疗 |
三级医院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省三级医院 65000元 |
|
结肠癌 |
结肠癌根治术 |
三级医院 26000元 |
直肠癌 |
手术治疗(低位) |
三级医院 38000元 |
手术治疗(高位) |
三级医院 28000元 |
附件:22种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治疗方式及限额标准
病 种 |
治疗方式 |
付费类型 |
治疗限额标准 |
|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
先天性房间隔缺损手术治疗 |
定额 |
2周岁以上2万元 |
|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手术治疗 |
定额 |
2周岁以上2万元 |
||
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手术治疗 |
定额 |
2周岁以上1.3万元 |
||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手术治疗 |
定额 |
2周岁以上2万元 |
||
儿童急性 |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 |
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 |
最高限额 |
6万元 |
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 |
最高限额 |
每年各1万元 |
||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危组 |
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 |
最高限额 |
8万元 |
|
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 |
最高限额 |
每年各2万元 |
||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 |
最高限额 |
6万元 |
|
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 |
最高限额 |
每年各1万元 |
||
妇女宫颈癌 |
手术治疗 |
最高限额 |
三级医院11000元 |
|
妇女乳腺癌 |
手术治疗 |
最高限额 |
三级医院10000元 |
|
终末期肾病 |
使用一次性透析器 |
最高限额 |
500元/次 |
|
门诊血透滤过(含血透滤过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管路以及滤过器、注射器、输液器、生理盐水、低分子肝素等费用,不包含口服药品、促红素、输血等 |
最高限额 |
根据情况每月仅限1 次,费用控制在800 元以内 |
||
门诊购买腹膜透析液、碘液微型盖、门诊复查(生化检测、腹膜平衡试验)费用和腹膜透析置管术期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门诊血透期间发生的口服药(不含进口药品及营养补品药物)、促红素、门诊复查等费用。 |
最高限额 |
累计补偿不超过个人住院年度封顶线 |
22种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治疗方式及限额标准
病 种 |
治疗方式 |
治疗限额标准 |
儿童苯丙酮尿症 |
普通型苯丙酮尿症 |
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须的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年度补偿限额 12000元 |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
治疗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专用药品(盐酸啥斌蝶呤片、L-多吧、5-羟色胺等)累计补偿不超过个人住院年度封顶线 |
|
儿童尿道下裂 |
一、二期尿道下裂手术 |
限额补偿7000元 |
尿瘘修补术 |
限额补偿5600元 |
|
血友病 |
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治疗及门诊购买必须治疗的药品 |
累计补偿不超过个人住院年度封顶线 |
Ⅰ型糖尿病 |
门诊胰岛素治疗 |
累计补偿不超过个人住院年度封顶线 |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
规范化治疗 |
累计补偿不超过个人住院年度封顶线 |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
规范化治疗(不含造血干细胞移植)及门诊购买必须治疗的药品 |
累计补偿不超过个人住院年度封顶线 |
唇腭裂 |
手术治疗 |
累计补偿不超过个人住院年度封顶线 |
重性 |
住院治疗 |
最高限额原则上8500元/(人·年) |
耐多药 |
住院治疗 |
最高限额12000元/例 |
脑梗塞 |
非手术治疗 |
三级医院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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