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2016-06-12 15:02:0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共同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河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以下9种情况的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手商品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贷款业务。
《办法》规定以下12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以下5种情形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新政出台:信用记录连续逾期3期以上不能贷,以下是华当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消息。
昨日从河南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市民买房5年内,凭房本或者购房合同、发票,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房龄在2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予贷款。尤其要注意的是,如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含商业贷款、信用卡等)存在累计逾期6期或连续逾期3期以上逾期记录情况的,不再予以贷款(夫妻双方不合并计算)。新政自2月15日起执行。
5年以内买的房,可以提取公积金
根据新出台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5年内购房资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对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是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5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购买自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5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提供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自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共有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患九种重大疾病的,半年可提取一次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半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两年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提取时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两年内住院费用凭证、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住房公积金龙卡时,应转入其单位银行账户,单位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卡或存折。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全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累计6期逾期还款,不予贷款
公积金贷款方面,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间在两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应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缴存证明。社保月缴费基数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符。
如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含商业贷款、信用卡等)存在累计逾期6期或连续逾期3期以上逾期记录情况的,不再予以贷款(夫妻双方不合并计算)。
此外,购买存量房房龄20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省辖市(含所属行业分中心)、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提取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黑龙江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
甘肃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
青海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
吉林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哪些重...
山东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需要了解...
辽宁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
江西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
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有哪些?办...
合肥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流程有...
荆州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
黄冈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实施...
湖南省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管...
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
2015《关于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
陕西2015《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