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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哪些重要的流程?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2016-06-08 17:28:04

为了改善民生,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降低沉淀资金比例,国家和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为此,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如今已全面落实。

贷款政策篇

[政策1]

贷款门槛降低了

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

由原来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才可以申请贷款,调整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取消了原有的自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之内没有提取记录的限制。

指引:贷款条件和准备的材料请看好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有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状态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6个月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良好;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贷款要准备好以下材料: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借款申请审批表、首付收据。

[政策2]

首付比例款调整为20%

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

首付款比例由最低30%调整为最低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另外,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指引:贷款限额请看好缴存基数已调整到60%

虽然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80万元,但也是有贷款限额的。记者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20%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总公积金缴存基数6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贷款额度的计算为:夫妻双方月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乘以60%乘以贷款期数。而以前的贷款限额则为缴存基数的50%。

[政策3]

延长贷款年限

调整为法定退休后5年

在贷款年限上,由原来最高年限可申请至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最高年限可申请至法定退休后5年。

指引:贷款期限请看好

记者了解到,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期限为1至30年(不发放1年期的短期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计算公式为:贷款年限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现年龄(周岁)

[政策4]

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吉林省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另外,住房公积金已经增加了民生支取项目,放宽了租房支取条件,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房屋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指引:租房、疾病、低保家庭提取请看好

据了解,租房为公租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存租金总额。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含)以下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重大疾病提取的,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

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学后可提取,要求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由本人提取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

[政策5]

取消贷款的所有收费

目前,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把存量房贷款需第三方评估改为中心内评估。并取消了担保、保险及公证等收费项目,真正做到了办理贷款业务“零”收费。

提取政策篇

申请提取应具备

18个提取条件之一

记者了解到,对于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具备18个提取条件之一,且11种情况不能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3.建造自住住房的;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7.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8.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9.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10.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1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由房屋且租赁房屋的;12.职工正式退休的;13.职工省外转出的;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5.职工出国(境)定居的;16.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17.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1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还有11种情况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11种情况是: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2.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3.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调查核实后5年内申请提取的;4.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其他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5.中心冲还贷款也业务开展后签订贷款协议的(包括签订及未签订冲贷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6.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完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7.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8.本辖区内户籍职工购买非本辖区内住房或者偿还购买非本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9.以已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10.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11.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骗提将被列入个人征信报告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同时将骗提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会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反映出来,骗提人及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骗提人及配偶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关于中途提取住房公积进行贷款购房、购房提取、销户提取、民生提取等所需的材料,可以到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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