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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和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和田市人民政府网2016-06-08 15:42:54

和行办发〔2015〕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维护土地开发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和土地估价相关政策法律,现结合和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管理的重要意义

和田地委、行署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等政策规定,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推动我地区土地估价行业基本走上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轨道,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土地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甚至个别土地评估机构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高评低估、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对此,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土地估价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土地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促进我地区土地估价行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土地估价管理

(一)积极推进执业机构信息公开化

各县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在每年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注册、执业备案年检通过后的次月10日前,向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注册信息等相关材料,以便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需报送如下材料: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分支机构需提供《土地估价机构分公司备案表》);土地估价师资质证书;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明;三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出具);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估价机构公章>和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切实加强行政监管

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估价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办事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土地估价及土地估价机构的行政监管。

1、严格落实地价评估与评估结果备案制度。各土地估价机构(包括区外机构和分支机构)必须在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注册,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公告后,方可在和田从事相应执业范围内的土地估价业务。严禁各类无注册、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涉及土地有偿使用、补交出让金、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经营性土地等土地价格确定的事项,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束后将土地估价报告报本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申请电子备案号。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相符的,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2、严格规范各类估价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借口和形式干预正常的土地估价,或刻意压低、抬高土地估价收费标准,保证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和地价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凡在地区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按本机构资质范围从事我地区地价评估业务。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纪检部门和中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抽签、摇号,选取评估机构与备选中介机构,并及时将抽签、摇号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严格兑现现场踏勘承诺。按照备案资料承诺,各评估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至少要留1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常驻和田。常驻人员要严格落实估价师现场踏勘承诺,认真做好现场踏勘的文字、图片资料整理工作,并将其作为考核本年度土地评估执业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的重要依据。

4、大力推行业绩清单备案制度。各土地估价机构要将每季度的业绩清单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内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不定期对本地土地估价机构与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评议,将抽查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抽查评议和日常工作中发现业绩清单不按规定备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应委托方不正当要求高估低评、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土地估价报告,以及有社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报请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降低执业范围、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和土地估价师从业资格等处罚。

(三)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

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类土地估价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根据土地估价相关的规程及技术规范,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不受土地估价师个人好恶、不受主观偏见和委托单位不合理要求影响的情况下,结合估价目的和待估宗地状况,选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即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土地评估价格。要提高工作效率,自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科学、客观的土地估价报告(包括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多媒体材料。

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核,并以此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统筹考虑基准地价、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承受能力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土地出让起始价建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后确定出让底价和起始价。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根据本县市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成交价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出让底价。对于政府扶持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属特别劣质地块上的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确需低于基准地价70%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切实维护土地评估报告权利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评估报告存有异议的,可由地区评估报权利人或使用人向出具报告的机构提出复议,仍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技术裁定,也可另行组织评估;对委托土地评估过程中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评估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大力推行“黑名单”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经查实存在以下行为的,经地区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查实的,一律列入“黑名单”:

1、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系统备案且未取得电子备案号;

2、未按注册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执业;

3、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4、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

5、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

6、迎合利害关系人出具失实估价报告;

7、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8、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

9、违反土地市场及招标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10、经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一年内出现两次高评低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凡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依规取消该评估机构在和田地区的土地评估资格,并及时向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告。对土地评估机构上会评审报告出现二次对评估路线、评估方法、取值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且评估结果与当地地价水平严重不符,甚至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对该土地评估机构进行严重警告,并做出相应记录;记录后再次发现类似情况的,要依法依规取消该评估机构在和田地区的评估资格,并不再备案;对闭门造车、机械估价、土地估价报告质量长期较差或土地估价报告经常不合格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末位淘汰制,年底进行评定。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估价工作。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土地估价,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要性,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扎实开展土地估价领域清理整治工作,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及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有效解决地价评估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大力推进土地估价领域诚信建设。要尽快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信用等级为标准、惩戒和激励为手段的市场诚信体系及运行机制,引导估价机构树立强烈的行业荣誉感和企业品牌意识,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地区土地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职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土地估价管理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土地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坚决维护公平、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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