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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阳市推动旧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阳市人民政府2016-06-08 14:44:56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动旧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为深入实施城镇化战略,推动我市旧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为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稳步实施旧村改造,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建立城乡统筹、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旧村改造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集中连片拆迁和重点区域拆迁,积极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力度,整体提升改造效果。

2、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企业和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注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

4、整体推进,配套建设。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导向,整体推进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城中村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社区功能完善、服务设施齐全、生态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三、工作要求

围绕“城市得形象,人民得实惠,经济得发展”的总体要求,以连片拆迁为重点,以整村改造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推进,注重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不断提升改造质量,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严格征收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及时地予以补偿安置,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要抓好各项政策落实,配套跟进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

四、配套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旧村改造用于回迁安置群众用地,原则上利用拆除后的存量土地。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占用新增用地安置的,在村庄旧址存量土地开发的等面积地块不享受旧村改造配套政策。

2、村庄旧址用于回迁安置后剩余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公开对外出让。土地出让价款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批地费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外,92%拨付给村,3%拨付给区街,5%归市财政统筹使用。拨付给村和区街的资金统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村民社会保险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3、如该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其成交价款中起始价格部分按前款执行,超出部分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批地费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外,80%拨付给村,10%拨付给区街,10%市政府用于统筹。

4、土地受让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时负责收回拆迁安置户的原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收缴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部门注销登记。

6、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拆迁占用旧村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采取土地等价置换的方式进行置换(含绿化带),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或没有多余土地进行置换的村庄,市政府按所占存量土地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占地村民由所属村按旧村改造政策补偿安置。

(二)税费政策

1、旧村改造在存量土地上建设的村民安置住宅和安置区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学校、医疗室等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收取的103元/m2),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在已完成拆迁的存量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收取的103元/㎡)。

(三)安置政策

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即实物补偿)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拆除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专业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或由村“两委”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并报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批准。装饰装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标准给予补偿,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平方米正房返还一平方米楼房、附属房屋(耳房、厢房、平房、南厅等)折二平方米不低于返还一平方米楼房的标准安置。(附属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正房建筑面积66%部分据实计算,超过部分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实行最低补偿安置政策。对本村内单户房屋产权证注明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特困户(有两套房屋的合计计算),按照45平方米安置,免缴超面积安置费。

4、搬家及临时安置费用标准。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人只补助一次搬家费,标准为35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拆迁人补助两次搬家费(搬进、搬出各350元)共700元。临时安置费用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5、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土地用途、规划许可及房屋登记明确的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按建筑物原有性质由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补偿。同时,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和设备物资搬迁费。

(四)社会保障政策

1、要切实解决好拆迁居民医保、教育、就业、物业、大龄青年结婚建房等问题,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在制定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拆迁居民的生活保障。

2、要以养老保险为主渠道,以其它福利措施为补充,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要因村制宜制定相应的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提倡各村从开发收益中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为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养老保险。

3、为保证拆迁改造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新建开发项目商业网点面积,原则上归村集体所有的部分不低于30%,由村“两委”用于租赁,不得出售;租赁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公共积累。

4、对旧村改造方案中未涉及拆迁居民生活保障内容和解决村集体公共积累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政策

1、旧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享受中央、省、市各级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及合村并居、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整合使用各项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补助等资金,并最大限度地向城镇化建设重点镇区街道倾斜。

2、城市规划区及镇驻地村、中心村区域范围外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项目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规范程序

1、先审批备案后拆迁改造。拟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庄,由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负责制定旧村改造方案,包括拟拆迁区位、户数、姓名、门牌等,经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列入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拆迁改造,也不享受旧村改造优惠政策。

2、安置楼建设必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逐级申报安置楼建设计划,由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审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

3、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对安置楼建设审批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集中办理,提高效率。对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予以严肃查处。

六、强化监管

1、明确主体责任。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是实施旧村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彻底扭转建设领域的混乱局面。

2、强化部门职能。国土、住建、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合执法,合力管控。要抽调专门力量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结违规现象。对“未批先建”或手续不全的开发项目,均视为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依法处置,严肃问责。监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巡查发现的违规开发建设项目,书面报告城镇化建设指挥部,责成相关属地政府(管委、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并组织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3、严格资金监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旧村改造村庄集体财务监管,开发收益资金必须用于群众生活保障、拆迁补助、安置楼建设、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财务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交叉审计,对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庄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公共财源流失,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由城镇化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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