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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何时设立的?在我国如何办理地役权登记?

来源:国土资源部2016-06-02 16:35:49

很多土地和房产行业工作者都不知道地役权这个概念,但是这项特殊的权利确实存在,而且很重要。那么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又是何时设立的?在我国怎样办理地役权登记?据资料显示,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着地役权,但是在我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过“地役权”这个名词。地役权被当作一种他项权利对待。

2017年3月16日发布的《物权法》将地役权明确定位为用益物权,将这个名词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并且专门用一章16条加以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需役地的权利人为地役权人。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附:地役权合同示范文本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合同示范文本

立契约书人xxx(以下简称甲方)xx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 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x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xx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附图表于后。

第三条 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条 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x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条 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 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30年为限。

第七条 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役权(乙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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