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英吉沙县政府网2016-05-24 14:09: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英吉沙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加快建立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物权法》、《暂行条例》、《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 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形成我县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县委编办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要求,将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出台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二)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委编办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研究出台我县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指导意见。
(三)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配套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加快清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我县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四)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做好我县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方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资产移交,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后续衔接工作。
(五)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建立我县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同时,对现有业务数据进行转换整合,建立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是确保《暂行条例》顺利实施的前提,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领导,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落实经费保障。
(二)加强工作衔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明确工作时限。各有关单位要细化各项工作安排,切实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进度,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机构建设及职能整合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加强督查指导。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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