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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开化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0 14:2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化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化县行政区域内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涉及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对列入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根据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行为。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办事处为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公安、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征地程序,在土地征收告知后,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范围内依法暂停办理下列事项,直至征收结束。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国土、规划、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办理延期经营证照。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毕业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登记、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第六条  征收单位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房和改、扩、建批准文件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四)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五)征收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搬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和面积、过渡方式和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产权登记簿记载为准。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征收时按房屋原用途认定。 

从土地征收公告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的,不予以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等建筑物,由征收单位会同住建、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单位共同作出认定和处理,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依法处理,被征收人确无其他住宅且占地面积在建房标准内,可给予补偿安置;对超过批准建房标准外的面积,只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作安置。 

(二)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包括储物间、杂物间、牲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参照《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中的合法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前已合法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住宅的,原住宅不予补偿安置,并应当在拆除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九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评估机构确定。征收单位将报名登记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由被征收人在公示后10日内自行选定;如不能自行选定的,则由征收单位以随机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随机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展调查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说明和答复。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易地迁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要求选择产权置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自行放弃享受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产权置换安置是指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置换用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偿安置,安置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易地迁建安置是指征收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照规划要求易地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征收单位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并按成本价结算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重置价标准。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8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户计算人均不足35㎡的,可按人均35㎡最低保障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二)置换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价格计算。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计算。 

2、安置房价格计算。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价格按重置价格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旧房腾空交付征收人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三)安置房用地性质。安置地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第十四条  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人放弃易地迁建安置,申请要求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同等地段国有土地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易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确定; 

(二)安置用地选址应按照城市、集镇、村庄等相关规划要求确定,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取得方式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安置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部分,按安置地点所在区域收取土地取得和开发配套等成本费用(标准见附件);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房屋占地面积部分,参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四)征收单位负责做好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 

(五)被征收人安置房用地的选择分配办法由征收单位协助所在村委会(社区)负责落实,征收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为被征收人及时办理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易地迁建安置用地面积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或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一)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户口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在编人员; 

3、已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 

4、在正式安置前已死亡的人员; 

5、被征收人家庭成年子女在本村征收区域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6、其他特殊人员。 

(二)不安排迁建用地的: 

1、家庭成员均为非农户口的 

2、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4、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或计入安置人口: 

(一)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 

1、已婚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3、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的。 

(二)可列入安置人口: 

1、已合法登记,配偶为农业户口的; 

2、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但未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3、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读研究生; 

4、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1、选择易地迁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前签订协议的再增加6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如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 

2、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完成产权置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重置价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和装修等其他费用)给予5%的奖励;如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重置价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和装修等其他费用)给予10%的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奖励标准参照《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逾期搬迁腾空的,不予享受搬迁腾空奖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层次系数和各种奖励。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出租或出借的,征收单位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作补偿和安置,由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置租借关系。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单位负责统一拆除。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或迁建安置用地的方式,原则上应当按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和搬迁腾空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对同批次多户的也可由被征收人进行抓阄等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材料到负责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并在房屋被征收后24个月内购买开化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一次免交相当于补偿总额价款的房地产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今后安置房上市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第二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符合易地迁建安置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应作出放弃选择宅基地权利的书面承诺。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安置房、迁建安置用地的,依法收回所骗取的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迁建安置用地,并由征收单位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房屋征收工作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征收人、征收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等活动的,由县相关部门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项目和签订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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