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庆元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5 13:57:30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及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促进庆元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办〔2014〕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元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是指在县(市)级行政区域内,按照农用地的质量状况、人均耕地水平和区域位置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划分征地区片,并按照各征地区片土地的条件分别确定的区片农用地平均征地价格。我县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第四条 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其比例为2比3。被征地块内的青苗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未计入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

第五条 庆元县辖区内征地补偿共分4个区片,各区片的具体分布如下:

Ⅰ区片:包括松源街道的东门村部分、南门村部分、西门村部分、北门村部分、菜业村部分、城北村部分,濛洲街道的后碓村部分、吴宅村部分、大坂洋村部分、姚家村部分、上叶村部分、街尾村部分、周墩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Ⅱ区片:包括濛洲街道的田墩村部分、洋心村部分、周墩村部分、吴宅村部分、上叶村部分、大坂洋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Ⅲ区片:包括松源街道的西门村部分、东门村部分、南门村部分、五一村部分、五二村部分、五三村部分、五四村部分、朱村村部分、坪洋村部分、岙后村部分、坑西村部分、底村村部分、牛路洋部分、会溪村部分,濛洲街道的大济村部分、道岗村部分、半湾村部分、喜鹊村部分、西演村部分、应岭尾村部分、大坑村部分、下滩村部分、黄象村部分、田墩村部分,屏都街道的余村村部分、八一村部分、八二村部分、八三村部分、菊水村部分、蔡段村部分、坑里村部分、洋背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Ⅳ区片:包括全县除Ⅰ、Ⅱ、Ⅲ区片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第六条 各征地补偿区片地类及综合价标准。

各区片土地的地类归为二个类别。一类为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二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Ⅰ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73333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6667元/亩;Ⅱ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63333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1667元/亩;Ⅲ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50000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5000元/亩;Ⅳ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40000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征收插花地、使用国有农用地按其征收或使用地块所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

地类属林地,但确实进行过开发并种植果树、茶叶等的土地,在林地基础上补偿一定的土地开垦费,但土地开垦费不得高于每亩800元。

第三章 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当季作物的单位面积进行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

粮食、蔬菜等作物补偿标准1000元/亩。

养殖水面补偿标准2500元/亩。

果树、林木及花卉的补偿标准。柚、柑橘、板栗、枇杷、药材、花卉、茶叶等经济作物以及苗圃地,成片的按面积补偿;零星种植的按株(枝)数区别幼苗、盛产、衰退期分别给予补偿(见附件1)。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活、生产设施。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附件2)。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当事人无条件拆除。

本规定未说明的地上附着物,按实际估价补偿。

第四章 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单独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产权人所有。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就业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按照我县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支持发展被征地村集体经济

第十四条 对被征地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支持,按照我县集体安置留地政策和农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按耕地类标准补偿后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庆政发〔2012〕24号《庆元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庆元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