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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集体土地使用人是否具有征收诉讼原告资格?

来源:互联网2016-05-19 17:02:00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那么无证集体土地使用人是否具有征收诉讼原告资格? 

具体案例

某村村民仇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因与该村的乡镇企业产生债务纠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的方式,将该乡镇企业的一栋生产用房以债务抵消的方式抵给了仇先生,该债务纠纷得以解决。此后仇先生一直利用该生产用房经营生意,但其一直没有办理过相关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及房产证。2012年7月,该生产用房被列入了农村征地的范围,仇先生不满此次征地行为,便通过委托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得了相关的征收文件。2012年12月,仇先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此次征地行为违法,撤销相关征地文件。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以后,令仇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很快便作出了一审裁定,以仇先生不能提供所涉集体土地相关权属证书为由,认定仇先生不具有该案的原告资格,裁定驳回了仇先生的诉讼请求。 

详细解答: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实际生活中,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手里面并没有相关的土地权属证书,因此在涉及征收等相关问题时,维权就变得困难重重, 那到底他们是否在诉讼中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呢?从法理的角度讲, 其是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肯定是具有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但这种法理的内容,往往会因为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造成权利人维权时碰壁。所幸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实际土地使用人诉讼资格的相关规定,从而确认了他们的原告资格。因此本案中的仇先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附:集体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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