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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中配套建筑设施被征收,谁是征收被补偿人?

来源:互联网2016-05-18 14:55:46

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同时是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等。那么小区中配套建筑设施征收,谁是征收被补偿人?

具体案例:

某市因加速城镇化建设,需要拆除一些小区,为此决定对某地段的小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待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下来之后,该小区的居民发现,小区中的配套建筑设施补偿标准并没有被提及,房屋征收部门给出的说法是配套设施并不属于小区居民所有,所以无须补偿,为此该小区的居民专门找到律师进行相关咨询,从而找到了他们想要的答案。

经典解答:

通常来说,小区中的配套建筑设施包括公共车棚、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等配套建筑设施,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即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本案中征收部门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应当将配套建筑设施补偿标准写明,并将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小区所有业主,由其进行分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附:小区特点

1、住宅形式的多样性;

2、小区规划的统一性;

3、小区功能的多样性;

4、房屋产权的多元性;

5、小区的现代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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