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老人遗嘱中的房屋被征收后相关的安置补偿该如何处理?

老人遗嘱中的房屋被征收后相关的安置补偿该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2016-05-17 10:15:35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老人遗嘱中的房屋被征收后相关的安置补偿该如何处理? 

具体案例:

某直辖市城镇居民陈某和孙某在某街拥有一套四合院中的七间房屋,两人育有子女四人,1981年孙某因病去世,1986年陈某取得了与孙某共有房屋的所有权。2000年的时候,除了大儿子一直和

陈某居住外,其余三个子女均因落户在其他城市,而未与陈某居住。 2002年的时候,陈某立遗嘱,将其所有的七间房,在其去世后留给大儿子,由其继承,并且做了公证。(其他三个子女,对此一无所知),2010年陈某因中风,抢救无效去世。2012年,该七间房屋被列入该市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经过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最终达成的安置补偿内容是同地段三室两厅的楼房6套,现金200万。其他三个子女在得知七间房被征收的消息后,立刻赶回了房屋所在地, 与大哥协商如何分割安置补偿房屋和200万现金,大哥此时便拿出了先前陈某所立的公证遗嘱,并表示因该七间房屋被征收,所获得安置房和补偿款,与三人无关,应属于自己。但三兄妹却不认可大哥的说法,表示遗嘱中的七间房已经因为房屋征收而灭失,所得安置房和补偿款,理应四人平分。 

详细解答:

遗嘱继承是我国传统的继承方式,早已被写入我国的《继承法》,它是指被继承人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确定的遗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得到尊重和认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后,只能依据遗嘱的内容,确认遗嘱所涉财产的归属。本案中, 陈某所立遗嘱,为了保证其合法性,又去做了公证,从而形成了法律性更强的公证遗嘱,而房屋征收过程中所形成的补偿款和安置房都是从该遗嘱中的七间房转化而来,虽然七间房已经因征收而灭失,但这七间房因所有权而承载的财产权并没有因征收而灭失,而只是发生了一种形式上的转化,即转化成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因此该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理应归属于大哥,其他三个兄妹无权获得。 

相关法律: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 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附: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