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05-16 15:12:5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1号)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性紧迫性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尽快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各地涉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等情况复杂,按照中央编办、国土资源部要求,2015年年内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尽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
二、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将市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设区的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不动产登记。
(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草原(场)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草原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负责海域、无居民海岛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审查、审核、审批工作;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三、加强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设
(一)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单独设置不动产登记管理科,规格为科级,济南、青岛两市可称处,规格为处级;也可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可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二)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市、县(市、区)要从全局着眼、从实际出发,本着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整合现有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和职责,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机构名称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规格可为副处级(济南、青岛两市可为副局级),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规格可为副科级。
(三)统筹整合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后,合理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编制。要按照精简效能、“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及时划转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和装备、经费等,编制不足的在本级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具体由市、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确保相关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对现有登记机构中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过渡期后,及时划转农业部门相关行政、事业编制及人员。
四、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市县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具体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指导和协调,牵头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做好人员划转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和经费保障工作,房产、农业、海洋、林业等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移交、登记系统对接融合等工作,顺利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任务。
(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工作流程。市县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海洋、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各项规定。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程序,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无缝衔接。要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严禁随意拆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房产交易大厅等资源,合理安排不动产登记工作场所,集中设置不动产业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设区的市实行城市区域内统一登记的,要采取多点办理等方式,科学布局登记网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好存量登记信息,切实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有关部门之间要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单位能够共享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报。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市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三)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纪律。各市县要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开展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工作,人员编制调整配备到位;12月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第一季度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过程中超编或违反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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