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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来源:射阳县国土资源局2016-05-16 15:08:15

文章上接:射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六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生态环境建设

第四十五条 保障合理的生态用地规模

在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坚持生产、生活与生态并重,保障合理的生态用地规模,推进零星林地集中绿化,适度、有序开发滩涂资源,提高现有水域的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和谐、安全、高效的城市生态建设。至2010和2020年,全县园地面积分别保持在3808.4公顷(5.71万亩)、3828.9公顷(5.74万亩)左右,林地面积分别保持在7230.5公顷(10.86万亩)、12834.2公顷(19.25万亩)左右。

第四十六条 充分发挥基本农田综合作用

严格限定基本农田的用途,控制城镇建设和非农建设项目对优质耕地的占用。发挥各类农用地和基本农田的生态功能,维护农业生态系统稳定,提高土地生态质量。

第四十七条 加强生态用地空间管制

加强湿地生态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等生态用地的保护,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文物古迹和保护区的各类建设活动;加强地质环境脆弱区内地面沉降监测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预防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区域生态保护目标

根据射阳县的城市自然地理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中国东部沿海生态县建设目标和基础的研究,建议2020年前射阳县的生态用地应该努力达到如下规模:

(1)森林覆盖率不低于25%;

(2)河湖面积不减少,即保持目前的水域面积不变;

(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至少达到13平方米;

(4)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26.32%以上;

(5)旅游区环境达标率100%。

第二节 土地利用生态格局

第四十九条 生态分区

(1)黄淮平原生态区:射阳县沿海地区以外的部分属于该区。该区域以江淮冲积平原为主,地势平坦低洼,河网密布,是内陆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为重要的农业基地。存在生态问题主要为河滩湿地开发利用过度;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及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业污染等造成部分河流水质恶化。本区应重点进行生态农业建设,特别是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生态化转型,通过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并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2)沿海滩涂与海洋生态区:射阳县的沿海地区都属于该区,为滨海平原和滩地,海岸线绵长,生物资源丰富,已建成的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位于该区。该区主要问题为沿海滩涂开发利用使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范围缩小;入海排污总量增加,近海水域环境质量下降。本区应重点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滩涂开发利用的关系,既科学保护,又合理开发;加强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保护建设好沿海生态防护林。

第五十条 重要生态功能区

(1)沿海滩涂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主要为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射阳部分),占地面积约732.0平方公里。在海堤上营造沿海海防防护林经济用材林,保护天然灌木林,建立绿色保护圈。扩大平原林地、营造林网,提高林木覆盖率,稳定滩涂生态、增强抗灾能力,通过先灌后乔、林、草结合,以草养树,以林保草等途径保障农牧、水产等的开发建设。在沿海平原顶部及土质、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选择适宜果树生长的土地营造经济林,配合农田水利及交通建设,营造农田林网。

加快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进程,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合理利用示范实验区,使滩涂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以及海涂生态系统受到有效保护,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为珍稀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

(2)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射阳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和新洋港清水通道维护区,占地面积约160.79平方公里。饮用水源地生态建设方向以保护为主,通过加大污染控制力度和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配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功能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遏制水环境恶化,实现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五十一条 农业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模式:充分利用作物、畜禽、鱼等在生产中的时间、空间差异,实行立体种养、主体开发,建立高速运作的农业生态循环系统,形成一年四季均有产出的时空格局,同时,以无公害、绿色食品开发带动环境治理,促进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观光农业模式:根据农业、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开发优势,将县域东南部(主要是洋马、特庸、海河、通洋、耦耕等镇)划为现代农业区,充分利用该区域现有农业产业特点,在该区建立起一批不同类型、不同特色,融生产、科研开发、休闲度假、观光旅游、文化研究、科普教育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使该区成为全国一流农业观光区。

第五十二条 工业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集中区用地模式:鼓励各类用地向园区集中,重视各类园区资源的循环和节约利用,合理规划园区内的资源流和能源流,注重产品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达成各类生产环节的配套,改变土地分散无序利用的状况,实现基础设施的充分共享。
循环产业园区式用地模式:以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研究入园企业的产业链接关系,把上游企业产生的废物转化为下游企业的原料,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将污染物排放量减至最低。通过园区内各单元间的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的梯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的共享,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实现区域绿色生产和综合利用资源,建设循环经济型园区。


第七章  土地整治安排

第一节 全面推进土地整理

第五十三条 大力加强农用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农用地整理基金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倾斜。结合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重点组织实施临海镇、千秋镇、射阳盐场和海河镇等基本农田整理工程。至2010年、2020年农地整理新增耕地分别为777.3公顷(1.17万亩)、3735.3公顷(5.60万亩)。

第二节 适度开发宜农土地资源

第五十四条 适度开发宜农其他土地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在保护一定的生态滩涂资源的前提下,合理适度地综合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划定和实施沿海重大围垦工程,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

全县沿海滩涂持续淤涨成陆,国土面积不断增加,适度加大沿海滩涂的围垦开发力度,新增土地优先用于沿海开发建设。到2010年,全县围垦开发利用沿海滩涂新增耕地面积1170.0公顷(1.76万亩)。到2020年,随着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技术水平的稳步提高,围垦开发利用沿海滩涂新增耕地3550.0公顷(5.33万亩)以上的滩涂资源。

第三节 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安排

第五十五条 土地整理重点项目

土地整理重点项目主要分布在四大片区:北部临海—临海农场—千秋片、南部盘湾—特庸片、西部四明—阜余—海河片,中部新坍—兴桥—新洋农场片,其中以中部片区和西部片区土地整理为主。其他乡镇如长荡镇、洋马镇、合德镇等也有少量分布。

第五十六条  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滩涂,分布在临海镇、千秋镇和黄沙港三个沿海乡镇,以临海镇和黄沙港镇滩涂开发为主。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第五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域范围

射阳县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52832.8公顷(229.25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5.05%。除射阳经济开发区外,各乡镇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射阳县西北四明、阜余等镇。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十八条 一般农地区

(一)区域范围

规划一般农地区面积为31533.8公顷(47.33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36%。一般农地主要分布在各乡镇镇区、中心村周边。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五十九条 林业用地区

(一)区域范围

规划林业用地区面积为6356.8公顷(9.53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9%。林业用地主要分布在东部的射阳林场、黄沙港镇等沿海乡镇,主要为田间林带和景观林。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六十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范围

规划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总面积22358.3公顷(33.54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05%。主要分布于合德镇、开发区、各建制镇和居住集中区。该区基础设施好,均位于全县干线公路周边,交通方便,城镇布局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全县商业流通和集市贸易的主要集散地。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一条 独立工矿区

(一)区域范围

规划独立工矿区总面积454.3公顷(0.68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16%。本区分布零散,范围广。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十二条 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

(一)区域范围

规划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总面积10367.5公顷(15.55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73%。本区主要是射阳丹顶鹤自然保护区,以丹顶鹤和生态湿地为依托,努力打造珍禽观赏、休闲生态游和湿地康复等旅游品牌。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允许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旅游活动;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进行观赏、娱乐、文化活动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的须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九章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第一节 县域土地利用管制分区

第六十三条 允许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射阳县允许建设区面积22812.5公顷(34.22万亩)。主要分布在射阳县城片区和沿海开发战略区,包括合德镇、射阳经济开发区、海通镇、临港工业区和黄沙港镇,另外临海镇、盘湾镇以及兴桥镇等重点镇和卫星镇也有大量分布,一般乡镇的镇区、农场、盐场和林场场部也有少量分布,其他为中心村和规划期内保留的村庄建设用地。

(二)管制要求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有条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射阳县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085.4公顷(4.63万亩),其中射阳县海洋功能区划定有条件建设区1465.1公顷(2.20万亩)。主要分布在县城新城区和沿海开发战略区,另外临海镇、盘湾镇也有大量分布,其它各乡镇、农场、林场和盐场的镇区、场部和中心村也有少量分布。

(二)管制要求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限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射阳县限制建设区面积241383.4公顷(362.07万亩)。限制建设区内主要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射阳县各乡镇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射阳西北部乡镇。

(二)管制要求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十六条  禁止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射阳县禁止建设区面积10367.5公顷(15.55万亩),主要是射阳丹顶鹤自然保护区。

(二)管制要求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二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管制分区

第六十七条 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西南至329省道,北至城区北环路,东至射阳河,面积4665.8公顷(7.00万亩)。到2020年,中心城区镇用地规模控制在3030.3公顷以内(4.55万亩)。

第六十八条 中心城区管制分区

中心城区内允许建设区面积3030.3公顷(4.55万亩),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86.7公顷(0.58万亩),限制建设区1248.8公顷(1.87万亩)。

第十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六十九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1.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

合德镇和开发区是射阳县的中心城区所在地。土地利用重点强化城市生产和服务功能,提升优化城镇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构筑县域核心功能区,注重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中心城区的基本农田全部调出,保留适宜规模的耕地发展都市农业。

2.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1)合德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17380.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1916.2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985.9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4244.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869.0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645.9公顷,新增交通水利204.1公顷,新增其他建设用地19.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433.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175.5公顷。

(2)开发区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419.6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943.5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687.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370.0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31.4公顷,新增交通水利138.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261.9公顷。

第七十条 中心镇土地利用调控

1.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

临海镇、盘湾镇是射阳县的中心镇,土地利用主要体现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提升优化城镇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构筑区域中心功能区,带动周边乡镇发展。临海镇是射阳县北部副中心,以商贸为主导,重点建设生态染整中心,特色农业产业化基地,农副产品集散地;盘湾镇是南部副中心,以工贸为主导,重点建设特色纺织业基地,农副产品集散地。

2.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1)临海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12164.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3438.9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644.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102.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207.7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37.6公顷,新增交通水利49.0公顷,新增其他建设用地21.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47.3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579.9公顷。

(2)盘湾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5898.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5435.6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446.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295.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74.0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43.1公顷,新增交通水利30.6公顷,新增其他建设用地0.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34.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57.0公顷。

第七十一条 重点镇土地利用调控

1、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

海通镇、黄沙港镇、兴桥镇是射阳县的重点镇,土地利用主要体现城镇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海通镇以旅游、商贸为主导,大力提升旅游业等三产发展水平;大力培植电子汽配等产业;打造十里绿色长廊、银色长廊;形成与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的综合型城镇。黄沙港镇重点建设以渔业和旅游业为主的渔业经济区以及海洋精细化工、造纸等产业;临港产业区重点发展海洋经济,引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项目,重点实施石油化工、天然纤维加工等产业。兴桥镇以工贸为主导,打造服装、茧丝绸、机械等产业集群;建设梨果、甜瓜、南美白对虾等农副产品加工集散地。

2、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1)海通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484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2874.8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197.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024.0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86.3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04.6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29.7公顷,新增其他建设用地52.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55.9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53.8公顷。

(4)黄沙港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14701.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8445.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490.5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805.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32.7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113.1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9.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8.4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3617.7公顷。

(5)兴桥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8648.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8127.5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734.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646.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1.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0.0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21.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23.7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76.0公顷。

第七十二条 一般镇土地利用调控

1、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

一般镇主要是特庸镇、新坍镇、四明镇、千秋镇、海河镇、洋马镇、长荡镇等7个镇以及各农林盐场,土地利用以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为主。大力发展生态旅游、观光农业,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效地补充耕地。

2、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1)特庸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5830.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5695.8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639.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410.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41.8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4.3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7.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9.3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56.0公顷。

(2)新坍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655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6301.9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358.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283.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44.6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6.0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8.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20.6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65.6公顷。

(3)四明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10464.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0155.8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973.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802.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6.5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2.9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23.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26.0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123.6公顷。

(4)千秋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10488.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0064.7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726.8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481.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1.7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0.1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21.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23.8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102.2公顷。

(5)海河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15826.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5467.7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626.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333.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72.0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41.9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30.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33.2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166.5公顷。

(6)洋马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5461.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6099.2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371.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211.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43.5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8.6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24.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20.05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56.2公顷。

(7)长荡镇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6433.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6159.6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382.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323.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36.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1.2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5.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6.8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67.9公顷。

(10)各农林盐场

耕地保有量(任务量)为15969.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16485.3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为6826.5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234.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59.6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20.0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用地29.5公顷,新增其他建设用地10.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89.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2091.7公顷。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逐级控制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充分体现上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与控制,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贯彻与落实的关系,同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强化自身的特征。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把各类用地定量、定位落实到具体地块,确定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和限制条件,为土地的用途管制提供直接的依据。

2.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量控制

各镇、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各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从而保证总体规划的落实。

第七十四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建设

 1.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典型检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强化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

按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乡(镇)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4.建立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考核体系

按照江苏省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给射阳县的城乡用地规模,射阳县人民政府就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负总责,规划期内县级规划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各乡镇规划要落实射阳县规划分解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施期间确因区域经济社会形势不可预期的变化导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无法落实,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射阳县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合理调剂。

5.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的制度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相衔接。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搭建指标交易平台,优化城乡区域用地结构布局。

射阳县内各类工业集中区用地增加应与乡镇、村级工业用地减少相结合,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整合。

6.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行政管理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在“源头”上控制不符合规划的用地。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切实维护土地利用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特别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的论证制度。

第七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经济调控机制

1.建立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生态保护用地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进一步提高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基层地方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和生态的积极性、主动性。

2.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经济门槛

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落实闲置土地收费和收回制度,增加土地保有成本。实行盘活闲置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盘活存量土地。

3.健全土地激励补偿机制

鼓励盘活建设用地存量,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的行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行为,要实行一定的经济支持与奖励。同时健全农业土地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激励机制。

第七十六条 严格规划实施行政考核机制

1.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建立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健全对领导干部政绩的科学评价体系,综合各方面的工作来考核,包括土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考核指标,把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防止违法违规用地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提高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1.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和监测评价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利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及时对各类各项用地进行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对规划实施的效益进行阶段性的分析,为不断完善规划实施措施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2.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

编制建设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必须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违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3.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加快射阳县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形成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为加强土地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批、供、用、补的全程监管体系,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建立不同级别、不同比例尺、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强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动态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土地规划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规划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七十八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

1.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各地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和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用地、依规用地意识。

2.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规划自经法定程序上报批准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修改,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条   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表格、数据库等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图件、表格的具体说明。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划由射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规划解释权属射阳县人民政府。

>>如有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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