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宁市扶贫办2016-05-11 16:11:07
根据市委、市政府《西宁市脱贫攻坚总体行动方案》(宁发〔2016〕3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医疗保障与救助对象为全市2.24万户,7.6万贫困人口中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人员。
二、目标任务
2016—2018年,通过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贫困程度分别实施“一免十减”、“十覆盖”等医疗精准扶贫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全面强化医疗精准扶贫和健康促进,满足贫困地区、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就医需求,保障贫困人口不得病、少得病、早诊治,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贫困地区家庭健康和幸福指数。建立参保专项补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加快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改善贫困村群众就医环境。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升级贫困村卫生室,满足当地群众看病需求,有序推进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二)筑牢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实施“手术医师团队”培训工作,为县级综合医院至少培养一个手术医师团队(外科、妇产科、骨科、麻醉医师,手术后复苏和手术室专科护士)。继续实施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每年为县级医院培训骨干医师120人。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医疗卫生机构中心乡镇卫生院,采取跟班培训等方式,对贫困地区乡村医生实行全员培训,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适宜技能等进行重点培训。到2020年,按“填平补齐”原则,为贫困村卫生室配备常规诊疗设备,总体达到标准化水平,让贫困地区群众享有同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深化城乡医疗对口支援。继续实行县级医院对口支援全覆盖,安排省内三级医院并借助辽宁省、沈阳军区等东部省(市)医院135支医疗队支援县级医院。按照现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的要求,到2020年力争贫困县乡镇卫生院能力水平总体提高,基本实现“常见病不出乡”的目标。
(四)健全包虫病防控联动机制。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中间宿主防治、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动员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力量,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将防治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建立包虫病病人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患者给予有效管理和服务。强化人群包虫病筛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促进病人规范治疗,对已确诊的包虫病患者实施免费抗包虫药物治疗。
(五)开展传染病慢性病综合防控。通过对贫困地区结核病人进行免费医疗(主要门诊诊断,初次、末次查体,肝肾功能检查,营养费等)救治,减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开展慢性病防控培训,提升贫困村医生队伍慢性病防控能力。在贫困地区开展重点慢性病综合防控,包括每年为贫困地区群众免费发放碘盐、重点慢性病病人管理、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一般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对全市贫困群众中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使符合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三、进度安排
2016—2018年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贫困程度分别实施“一免十减”、“十覆盖”等医疗服务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按照省卫计委安排有序推进贫困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培训,对口支援、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使全市贫困群众及时诊治。推进建立参保专项补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2019—2020年,在巩固完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各项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保障与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和即时结算能力,进一步发挥惠民政策的集成优势扶贫助困,实现初步解决贫困家庭因病因残致贫问题的工作目标。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贫困人口就医优惠政策
1.全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贫困病人、五保户、特困家庭、低保户“一免十减”政策。即:“一免”免普通挂号费;“十减”住院病人诊查费、检查费(X线、B超、心电图)、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高压氧舱治疗、远红外治疗、激光治疗、深静脉置管术各项费用减10%。
2.实施医疗服务“十覆盖”。具体包括:贫困人口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全覆盖,资助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项目全覆盖,包虫病免费药物治疗和手术费用补助全覆盖,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全覆盖,贫困地区育龄妇女补服叶酸全覆盖,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全覆盖,贫困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贫困人口疾病应急救助项目全覆盖,贫困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全覆盖。
(二)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在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同时,明确政府与个人责任分担,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使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达到合理水平。
2.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水平。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努力消除医疗保险城乡待遇差。
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按病种、按定额、按人头、按床日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保保障绩效,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
4.提升就医即时结算服务能力。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一体化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的统一,促进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进一步完善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5.实施贫困人口参保专项资助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并享受待遇。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三)加大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帮扶力度
1.落实贫困人口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2.落实贫困人口住院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设起付线,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用,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万元。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6万元。
3.落实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年度内个人承担费用(含自费部分)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个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与救助服务质量
1.加强政策的有效衔接。逐步完善“一站式”医疗保障和救助服务模式,促进医疗服务、医保保障、医疗救助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贫困人口就医同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项惠民政策,解决贫困人口就医跑腿垫资问题,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负担。
2.建立贫困户家庭医疗保障联系制度。由扶贫和民政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贫困家庭人口、民政救助对象逐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反馈人社、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确保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和救助行动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按照市级协调推进、县级主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市、县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卫生计生、人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各年度、各阶段的工作,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行动计划取得扎实成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实施好脱贫行动计划。扶贫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脱贫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检查、推进,加强与各部门工作衔接,做好贫困人口的确认工作,明确贫困人口身份标识,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人社部门依据扶贫部门的信息,协调民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及时兑现贫困人口的医保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要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拨付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资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的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管理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贫困人口身份,严防骗取医保基金和贫困人口优惠政策的行为,对不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和假冒对象的责任,追回骗取资金,并按规定暂停其相关医疗保障、救助等待遇,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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