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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转移就业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2016-05-27 16:29:14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意愿的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到2019年底,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31.5万人(次),确保有富余劳动力的贫困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8.2万人(次),其中,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1.5万人(次)、转移就业技能培训6.02万人(次)、劳务经纪人培训2000人(次)、致富带头人培训4800人(次);鼓励扶持自主创业4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00人。

三、进度安排

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精准扶贫转移就业按照四年期(2016年—2019年)规划实施。2016年计划转移就业5万人,技能培训3.15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个。

2017年在巩固上年已转移就业人员的基础上,计划转移就业2.5万人,技能培训2.5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个。2018年在巩固上年已转移就业人员的基础上,计划转移就业1.5万人,技能培训2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

2019年在巩固上年已转移就业人员的基础上,计划转移就业1万人,技能培训1万人(次),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创业100人。

以上年度转移就业和培训计划为全省指导性安排,具体计划根据各地需求和有转移就业意愿人数等情况另行下达,由县(市、区、行委)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农牧和扶贫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各市(州)人社等部门要指导所属县(市、区、行委)结合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劳动力数量、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按年度据实确定转移就业和培训任务,确保实现转移就业1人、脱贫1户的目标。

四、政策措施

(一)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1.整合培训资源。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发挥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统筹管理平台作用,将人社部门实施的城乡劳动力技能促就业计划、农牧部门开展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扶贫开发部门实施的“雨露计划”等,统筹纳入当地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整合各类培训项目,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分类分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政策规定,确定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全面覆盖到贫困家庭每个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要依托对口援青平台,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引导省外优势培训资源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2.提高培训精准性。各市(州)要依托基层扶贫开发、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深入贫困户家庭开展培训需求调查,侧重培训周期短、易学易会、脱贫增收见效快的“短平快”职业技能。要利用农闲时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使务农和技能培训“两不误”,实现技能和收入“两提高”。鼓励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职业教育,对暂未找到就业岗位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组织开展以“订单定向”为主的技能培训。鼓励优质培训机构根据贫困家庭劳动力地域分布,就近就地开展培训,学员不足的可因地制宜小班培训。支持具有双语教学能力的培训机构参与牧区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实效性。鼓励企业对招用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对拟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提前进行一年期以上订单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排其就业。鼓励开展劳务经纪人和致富带头人培训,使其带领更多贫困家庭劳动力脱贫致富。一产培训力争使贫困家庭劳动力能掌握1至2项农牧业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二三产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要到达到90%,培训后当期就业率不低于70%。

3.落实培训政策。贫困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培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20元的生活费补贴;异地参加培训的,按市(州)外省内300元、省外800元给予每人一次性交通和住宿费补贴,减轻家庭负担。藏区6州和六盘山贫困地区,就业技能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向上浮10%。企业新招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每人600元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采取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1至2年的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年学费标准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1年的培训补贴,3年及以上的给予2年的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费补贴,实现培训与鉴定的有效衔接。

4.加强绩效考评。严格执行培训质量监管、发放使用培训券、培训信息实名管理等制度,强化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落实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突出培训合格率、培训就业率的考核,严格兑现奖罚。对绩效考评好的培训机构给予招投标加分政策,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促进培训效益提升。

(二)多措并举,鼓励转移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加大转移就业力度。鼓励中介机构输送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组织推荐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内、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劳务经纪人带动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开展劳务经纪人培训和鼓励发达地区劳务纪经人到贫困地区进行传帮带等方式,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力争每个贫困村培养1至2名劳务经纪人。按照“先就业后奖励”的原则,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本县、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人再增加50元。加强驻外劳务服务站和基地建设。各县要建立健全驻外劳务办事机构,充分调动和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外出务工农民工的跟踪服务与管理;加强与驻地人社、司法、工会等部门的协作,协助驻地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妥善处理劳务纠纷、工资拖欠、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做好驻地企业用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传递,积极拓展市外劳务输出渠道,引导农民工转移就业;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外出农民工的民政救济、困难帮扶、证照办理、党团管理、大规模运输协调等工作。做到贫困家庭劳动力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平台、权益有保障。对发挥作用突出的驻外劳务输出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3.做大劳务品牌。充分发挥地方主导产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作用,通过财政投入、就业培训、金融支持、提供市场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带动当地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强的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扶贫产业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在巩固提升“拉面经济”、“金秋采棉”、“枸杞采摘”等传统劳务品牌的同时,做大做强“土乡农家乐”、“热贡艺术”等劳务品牌。大力开展劳务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实力,扩大品牌效应,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水平。

4.强化能人带动。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3年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

5.适度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全省365个乡(镇),每个乡(镇)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专职负责转移就业相关工作。在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专职从事转移就业扶贫工作。公益性岗位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进行统筹规划,报省人社部门批复后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坚持“面向贫困户、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由乡(镇)政府研究制定招聘方案,报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做好报名、资格审查、择优聘用等工作。拟聘人选确定后及时在所在村或乡(镇)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正式聘用。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认真核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6.加强用工岗位信息宣传对接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更新当地企业用工信息,通过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村政务公开栏以及“青海省农牧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要充分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契机,积极搭建用工对接平台,有针对性推荐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切实增强当地主导产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政府投资项目和各类园区要优先吸纳当地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乡(镇)政府负责需求分类、岗位筛选、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

(三)加大扶持,鼓励创业脱贫。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按照出资人人数累加,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贷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2.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作用。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奖励。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对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指导。对初次创业、兴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落实农民工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办“网店”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五、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人社部门在扶贫部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贫困人员年龄结构、劳动力数量、分布等情况,收集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及培训愿望等信息,建立就业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将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列入全省年度培训方案,会同农牧、扶贫、财政等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农牧部门负责落实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任务。扶贫部门负责落实“雨露计划”培训、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学历教育及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任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制定方案,分级实施。省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农牧、扶贫等部门,统筹制定下达精准扶贫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市(州)人社部门统筹本地区转移就业方案制定和实施,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督促贫困县(市、区、行委)制定计划、抓好落实。县(市、区、行委)人社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计划的实施,明确职责、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政策,确保有序推进。各地计划方案逐级上报扶贫、人社部门备案。

(三)管好资金,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扶持资金,畅通支出渠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农牧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扶贫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雨露计划”、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学历教育资助和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资金。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补贴,从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人社部门实施的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奖励、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按照《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的标准和申报程序,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就业扶贫涉及的政策多、范围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政策举措,确保就业扶贫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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