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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疆《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05-06 17:35:08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

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积极稳妥调整完善我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深刻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的重要性

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粮食直补政策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常态,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不断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统一要求,在我区组织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我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影响长远。

二、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统一部署,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为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及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存量资金的80%;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为原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增量资金。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对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进行保留,试行期间对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二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上,对耕地进行分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主要扶持种植小麦耕地的保护,同时也支持种植青贮饲料、苜蓿等耕地的保护。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上,重点支持建立完善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农业大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强化政策实施的技术保障和支撑,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确保农民增收既定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统一要求,从2016年开始,在自治区全面试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改革,总结试行经验,完善措施,规范运行,建立新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全区统一办法。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方法和程序,发放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2.注重政策衔接。通过加大对种植小麦的耕地保护补贴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小麦生产稳定发展;通过推进补贴结构调整和补贴方式转变,实现政策的新突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民多渠道增收。

3.严格补贴管理程序。逐级申报审核,严格把关,强化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落到实处。

4.实行限额补贴。对适度规模种植小麦的生产者实行现金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上限,防止“垒大户”。

三、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对象为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补贴条件为:一要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青贮饲料、苜蓿、玉米等特定作物;二要加强耕地建设保护,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保护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主动改善地力,开展秸秆饲喂利用、过腹还田、残膜回收等;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申报信息,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四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五是纳入自治区退耕还草(天然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和违法开垦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2.补贴方法和标准。对全区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按照实际种植农作物情况分为三类,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以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行期间,在保留粮食直补资金的基础上,将补贴标准分别定为:第一类为种植小麦的耕地,每亩补助100元;第二类为种植青贮饲料、苜蓿的耕地,每亩补助100元;第三类为种植玉米和特色经济作物(不含棉花、甜菜、瓜果、露地蔬菜等)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各地(州、市)只能选择2-3种,具有本地特色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作物进行补贴。坚持保护耕地,以村为单位耕地残膜回收率必须达到90%以上,才能享受和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各地林果与小麦间作的耕地均按照种植小麦的耕地进行补贴,延续2年;从2018年起林果与小麦间作的耕地补贴可参考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的办法,对种植面积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系数折算补贴面积,给予相应补贴。

3.补贴申报和兑付。建立补贴申报制度和清册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部门和地(州、市)农业部门核查,核实认定。农业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承办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现金等形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资金(承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耕地保护补贴”字样)。

4.补贴资金安排和拨付。根据中央财政分配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和自治区安排资金情况,自治区财政、农业部门按照前三年下达各地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数额以及相关农作物统计面积等因素,在扣除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将补贴资金按比例切块分配到各地(州、市)。各地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依据自治区实施意见及时下达资金额度,制定本地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备案。自治区财政拨付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使用;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调剂解决,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位。

5.补贴面积的界定。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同时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草(天然草地)、已转为设施农业或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等。

(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全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为原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增量部分。资金由自治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完善自治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一把手任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发改委、国土、粮食、统计、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改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补贴政策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实补贴面积、监管实施过程等。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负责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业务推动和指导,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加快建立完善全区农业补贴和信贷担保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量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主要负责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确定补贴标准、绩效考核评价和审计监督。各地(州、市)、县(市)对本区域内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建立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发放等重要环节的问责机制。

(三)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要扎实做好自治区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自治区财政、农业、宣传部门要以适当形式,重点培训地(州、市)、县(市、区)的分管领导以及各级财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织落实对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的宣传、培训和解读工作,切实掌握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不断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农业广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内容。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明确政策变化内容,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及地州市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农业、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纠正农业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注重绩效考核。自治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农业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每年10月30日前,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补贴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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