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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06-29 11:52:0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业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财农〔2016〕670号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2016年起,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在全区全面推开,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创新优化补贴方式,务必于6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各盟市实施方案要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6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推进对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使其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轨道。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6年起,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为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补贴依据原则上以既往补贴面积类型为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基层、特别是已全面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旗县创新补贴方式方法,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激励性补贴政策,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和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重点支持农村新型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通过强化银担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政策性、独立性、专注于农业、覆盖全区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注入资本金的作用,尽快启动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注入资本金的规模和节奏。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成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要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财政、农牧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盟市要结合落实粮食盟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6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并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盟市实施方案在报送盟行署、市政府审定前要与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充分沟通,正式印发后要及时报送财政厅、农牧业厅备案。

(二)加强资金管理。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农业“三项补贴”资金与上年基本持平。自治区对盟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在2015年基础上略作调整后切块下达盟市财政,由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各盟市财政、农牧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旗县财政、农牧业部门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盟市财政、农牧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将强化监管督导检查,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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