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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建《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新华网2015-06-04 12:42:34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今年6月底前 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

    意见指出,截止2015年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对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停止建设安置房,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据协商一致的数量,调减安置房建设数量。

    补偿标准不低于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

    同时,意见还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意见明确,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相关奖励款项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区位、地段的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

    意见指出,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

    被征收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 按首套房认定

    意见还指出,要推进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除购买别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证明》购买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另外,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

    意见规定,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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