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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04-29 16:41:5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不断改革探索,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未落地生根、落户条件限制较多、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我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在现行落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

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具体合理确定。

(二)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长期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限制。

1.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3.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三)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要按照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三、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除在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简化落户城镇申请手续。

申请登记城镇户口的,本人落户申请材料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为必备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同时提供毕(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同时提供在校证明。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同时提供退伍证明。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落户城镇时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盟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本盟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不需要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在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落户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四)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

本盟市内迁移户口的,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办理;跨盟市、跨省(区、市)迁移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两级审批。

(五)缩短户口迁移办理时限。

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上级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到场后当场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两个加快”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户口迁移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口迁移政策落地生根,切实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牧民工落户城镇问题。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区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确保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把握推进方法。

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使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严禁为了追求落户数量,采取定指标、下任务等简单方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得以落户数量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的依据。各地区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尊重意愿原则,严禁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严禁未经本人同意直接为个人、整户或整村整社统一办理迁移落户,凡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落实工作规定。

各地区要准确把握推进有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真正内涵,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104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设置迁移落户条件,不得附加其他落户条件,特别是不得将购房金额、房屋面积、投资纳税额度等作为落户条件,同时要做好户口迁移办理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必备材料。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户口迁移落户各项工作,严禁积压或超时办理。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户口迁移办理费用,严禁乱收费。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阵地,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中全面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基层干部要深刻理解把握相关政策,准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消除疑虑,真正使群众知晓、参与和支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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