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03-10 13:53: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紧密结合我省陆地面积狭小,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十分有限等特殊省情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适应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海南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与选择,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科学合理设定落户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不断优化人口结构。
——坚持统筹配套、整体推进。创新户籍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围绕实施生态立省、经济特区和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充分考虑我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8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为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和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1.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者积10分;累计超过5年者,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配偶在琼有合法产权住房者积20分。本人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合法产权私有住房者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者积10分;累计超过5年者,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者积10分;超过5年者,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者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者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者积10分,61周岁以上者本项不积分。
2.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称号获得者加30分,省部级奖项或荣誉称号获得者加20分,地市级奖项或荣誉称号获得者加10分,县(区)级奖项或荣誉称号获得者加5分。
3.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者,每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者,每条扣减5分。
4.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者,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者,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5.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基础分+奖励分-扣减分≥80分。达到落户分值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七)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制定出台我省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政策,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抓紧建立与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九)继续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认真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44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和途径,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十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十三)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要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工作机制,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将农村转移劳动力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通过多种渠道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统计制度。
(十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和本地区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及优惠政策;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网络建设,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完善以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为骨干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抓紧调整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下的生育政策。
(十五)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要把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化平台;继续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十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要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十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市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抓紧落实政策措施。户籍制度改革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城镇化进程和社会和谐。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出台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细则、办法、规范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国务院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顺利落地、平稳实施。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跟踪评估,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和创新人口管理工作。
(十九)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广泛宣传我省居民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落户标准和条件,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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