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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长汀县人民政府2016-05-27 16:4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认真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批,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乡(镇)村土地监管责任,实现县、乡(镇)、村三级联动,依法从严监管,做到疏堵结合,杜绝擅自批准占用土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汀政综[2008]240号)要求,现就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地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房用地报批工作,既要认真把关,又要服务于民,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组织力量服务农村村民,抓好住宅用地的审核报批,促进农村村民依法、依规用地。

(一)用地总体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履行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乱占滥用、少批多占。禁止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建房,否则,将依法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为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农村村民向本村集体内村民购买房屋的宅基地,原住宅用地面积和购买房屋宅基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上述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三)用地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⑴、因无住房或现有住宅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⑵、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⑶、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⑷、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2、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⑴、年龄未满18周岁的;

⑵、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⑶、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⑷、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3、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⑴、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

⑵、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⑶、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⑷、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扩建现有住宅。

(四)用地审批程序

1、住宅小区用地的申请审批

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由村委会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⑴、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⑵、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⑶、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审理,未使用农用地的,依法直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使用林地的,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后再报批住宅小区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的,应按“单独选址住宅用地的申请审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各户住宅用地面积。

2、单独选址住宅用地的申请审批

⑴、提出申请。农村村民确需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旧住宅用地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处置合同(处置合同一式三份,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各备存一份)和旧宅基地土地证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及其他相关证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⑵、受理审核。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每一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⑶、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所(分局)、村管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

⑷、审查报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国土所、村管所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3个工作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其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使用林地的,先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各户住宅用地面积。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申请人。

⑸、实地放样。申请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国土所(分局)、村管所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申请人即可动工建设。

⑹、验收发证。建房户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向国土所(分局)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3、翻建原有住宅的审批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国土所(分局)、村管所现场勘察确认。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与村镇规划的,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扩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先按季汇总,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每月组织一次上报审批。县国土资源局要按限时服务的要求,抓紧组织用地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用地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除收取小区配套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小区内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及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外,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独选址。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后的农村村民单独选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应按省政府闽政文[2005]592号规定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土地补偿费收费标准为:耕地15元/㎡、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10.50元/㎡、非经济林地6.0元/㎡、旧宅基地及未利用地2.25元/㎡。

3、超限额用地。根据《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龙政综[2008]440号)第十八条:“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需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按基准地价收取。”的规定,其收费标准参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执行长汀县城区及鉄长等16个乡(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汀政综[2008]111号)规定执行。

今后可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及基准地价的变动适时予以调整。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费用,应专款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安置或补助被征用地的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款项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土地补偿费用“村收镇管”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及使用监管,确保收取的款项专款专用。

二、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乡(镇)长要对本辖区内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情况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片区、落实到村、落实到人。国土局相关人员、乡(镇)分管领导、挂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包括国土所、村管所干部)、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要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被国土部卫片执法检查、县领导批转及上级部门批转群众举报件、日常执法巡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督查等发现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除按汀政综[2008]240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实施经济处罚外,按以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人口、距离城区远近、国道、省道沿线等综合因素将全县乡镇分二个类区进行考评。具体划分为,一类乡镇:大同、新桥、童坊、河田、南山、濯田、涂坊、策武、古城、馆前、四都。二类乡镇:三洲、红山、宣城、羊牯、铁长、庵杰。(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委托综合执法局管理的村不计入该乡(镇)考核)

(一)当年内被国土部卫片执法检查、县领导及上级部门批转群众举报件、日常执法巡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督查等发现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并经县国土部门现场核实认定,因相关责任人员失察、失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当年内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达到下述宗数的,原则上由县国土资源局每半年报县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一次,根据事实和情节,由县监察局、县效能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人事局、相关乡(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列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效能告诫等效能处分或组织处理:

1、国土所(分局)长、村管所长

一类乡(镇)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的,二类乡(镇)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的;或在当年土地季度执法评估检查中被市确定为不合格乡(镇)1次的。

2、乡(镇)分管领导

一类乡(镇)累计发生4起及以上的,二类乡(镇)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的;或在当年土地季度执法评估检查中被市确定为不合格乡(镇)1次的。

3、乡(镇)长

一类乡(镇)累计发生5起及以上的,二类乡(镇)累计发生4起及以上的;或在当年土地季度执法评估检查中被市确定为不合格乡(镇)2次的。

4、国土所(分局)、村管所的包村包片干部

当年内所在行政村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的。

(二)村国土协管员

当年内所在行政村累计发生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2起及以上的,对村国土协管员予以解聘。

(三)乡(镇)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因国土资源局管理、指导、监察不到位,导致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失管,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部门追究的,依据事实和情节,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15号令)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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