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珠海市国土资源局2016-04-19 16:24:05
2015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或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保障我市重点项目的供地和今后的长远发展有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1、已征收的土地;2、围填海形成的土地;3、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4、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5、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鉴于国有空闲地在出租、承包、临时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非法占用、低价出租、收回或清场成本高等,同时管理时容易滋生腐败,激化矛盾,因此《实施意见》提出“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国有空闲地应当通过绿化种植、派驻保安、建立生态公园等措施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简易围栏或者围墙进行围闭管理”的管理原则。
在管理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国有空闲地实行分类管理和利用,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地类和城乡规划中的用途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历史用地情况等情况对国有空闲地划分管理范围,牵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局将对全市国有空闲地全面调查摸底,核实每块地的坐落、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中的用途分类等情况;建立国有空闲地管理台帐和数据信息库,将国有空闲地分门别类,逐宗上图和录入数据库系统,与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起日常化工作协调机制,对国有空闲地进行精细化、动态化、信息化、规范化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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