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6-04-11 14:12:15
为严格落实我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政策,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现将耕地占卜平衡项目的具体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以村为单位,对镇、场圃、劳改农场等单位的后备资源,委托就近村委会申报,土地权属不变。各镇(区)国土管理所受理村提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书面申请,经现场调查后,符合本立项要求的地块,统一填写《溧阳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申请表》,由镇(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土资源局。
(二)项目建库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保护生态环境,保证面积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3、土地权属无争议,且项目在当年5月底以前能竣工;
4、项目建设应在项目区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群众意愿调查,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5、项目的规模要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地块数不得超过10块,每个地块新增耕地不小于0.5亩;土地整理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小于60亩,新增耕地率应在15%以上。项目位于丘陵山区的,山体坡度不得超过25度,并附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形勘测报告。
6、规划要求。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不得落在有条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
7、地类要求。土地分类按二调新地类分类执行,土地开发地类新增面积为草地和其他土地(包括:其它草地、苇地、内陆滩涂、裸地等);土地复垦地类新增面积为坑塘水面、住宅用地、城镇工矿用地等;土地整理地类新增面积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田坎等。
8、地籍资料要求。项目申报时以检查合格的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项目立项依据,来年项目调整时以检查合格的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项目验收依据,保证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
9、新增耕地要求。必须灌排配套,满足基本耕作的需求,不满足新增耕地的基本要求,即使已种植了农作物,也达不到省厅认定的耕地标准,即不能作为新增耕地面积。
10、关于水工建筑用地复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防护作用的堤防及护堤地不允许复垦。涉及对在用河流、湖泊的内陆滩涂、沿海滩涂背水坡一面以及废弃河流进行开发的,需有权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同意开发证明。
(三)项目库管理
1、凡纳入2015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项目由局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2、局受理各镇(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后,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建库要求的项目,按局规定的程序操作并组织上报,经国土资源局评审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后期管护,原则上应跟踪管理5年以上,保证项目效益的长期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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