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泉县政府2018-04-12 10:51:25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石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自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之日起,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70%;第三年租金,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可以申请缓交(一般不超过2年)。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7〕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在石泉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石泉县境内新注册成立、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在石泉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项目、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要求。鼓励发展富硒食品加工、丝绸服装、装备制造、信息化产业、现代农业、生态旅游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健康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包括林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出让给投资者使用。灵活工业项目供地,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供地(弹性出让)或实行年租制(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
第四条 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就业、税收及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可“一事一议”确定取水、排污、防洪、道路、用电、用气、管网、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配套或奖补。其中,入驻工业园区(或经开区,下同)的,实行标准化厂房租金“头年免、二年减、三年缓”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解决项目筹建临时办公场所和企业高层次人才及管理人员宿舍、公租房,优先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争取陕南循环发展、以工代赈、中小企业发展、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或补助资金;
工业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规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留县部分、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返还部分,可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扶持解决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第五条 实行就业资金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两免五补”政策。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补贴(人均1200-1800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最高给予300万元、期限3 年内的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就业扶贫基地补贴(对被认定为省市县级就业扶贫基地的分别给予5、3、1万元奖励,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次500元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企业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企业稳岗补贴(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给予稳岗补贴)。
第六条 强化企业金融扶持,县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5000 万元的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确定事项。加大企业流动资金扶持力度(财信担保贷款及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基金支持。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借用不跨年度、不超过三个月、最高500万元的流动资金或“过桥资金”。
第七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成投产并缴纳税收,且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实际缴纳入库数)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前三年,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年按照企业纳税留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当年新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每户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培育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的,每户奖励5000元。对新招商引进且当年培育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资金翻一番。
第九条 每年开展“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凡新创办民营企业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业主10万元奖励;凡获得中、省、市优秀民营企业或同类称号的品牌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纳税留县部分的10%对企业进行奖励;凡获得中、省、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或同类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业主10、5、3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积极推广地产品“走出去”,加大地产品销售扶持力度,将地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地产名优特色产品。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大于5亿元的重大项目以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企业土地供应、财政奖补、政府扶持等方面更大的优惠。
第十二条 所有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后,实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一套班子协调、一名县级领导包抓、一个单位牵头、一名科级领导负责”的全程“保姆式”“店小二”服务模式,企业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各种证照申办,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指定涉关单位专人为企业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凡在县境内投资兴业的客商、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作为城镇户口迁入。凡在工业园区内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和外地工子女就学,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
第十四条 大力整治企业建设和发展周边环境,对破坏招商环境的人和事,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曝光,全面优化招商服务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可提交县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名词解释:
1.“一事一议”: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可向县招商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基础设施配套、申报项目及资金、用地、用工、住房、金融、销售等扶持以及其他需要解决事项的申请,经县招商局报县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2.标准化厂房租金“头年免、二年减、三年缓”:符合本暂行办法优惠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的,自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之日起,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70%;第三年租金,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可以申请缓交(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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