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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2016-03-15 15:28: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62 号),进一步推进漳州市特色现代农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责任机制,2015年完成漳浦县南浦乡和东山县前楼镇、其他县(市、区)各2个村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适时全面推开,2017年全市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耕地面积每亩给予10元补助,分年度拨付;除中央、省、市补助外,各县(市、区)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各级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漳政综〔2014〕74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和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的奖励补助和保障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全市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收集和发布、法律政策咨询、对接洽谈、指导签订规范合同等服务。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开展土地流转的信息沟通和委托流转等服务。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要自觉接受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引导流转双方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做好合同备案等工作,并可向受服务方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范本的土地流转合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鼓励和支持各地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民种养意愿较强的地方,支持农户以土地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多地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地方,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在发展高优农业有优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可探索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新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给予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加大电力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解决边远地方农业生产用电难的问题,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分级建立贷款风险资金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国土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监分局、漳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加快培育家庭农场。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市、县分级建立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示范场建设。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发展规模经营。(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重点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上下功夫。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制定和执行规范的章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完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确保合作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相关扶持政策重点向县级以上的示范社倾斜。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涉农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推动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以及企业统建、农户管理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重点推荐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定向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在增信方面积极予以协调和支持。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涉农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省、市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富美乡村创建等,每年选送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参加三年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并进行农业职业技能专项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发展现代农业项目,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继续开展百万农民大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雨露计划”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与渠道商加盟合作,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流转管理服务、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村财务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经管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并在职称评聘上予以倾斜;没有单独设立经管站的乡镇要明确承担农村经管工作的具体机构,并确保有2-3名的专业人员。保持农村经管队伍稳定,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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