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3-18 14:20:49
为了推进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好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10〕3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
2、废旧农膜收购和初级加工的收购站(点);
3、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交售废旧农膜数量较大的农户。
二、扶持内容
(一) 对企业的扶持
1、对扩建、新建的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在信贷、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和优惠。
2、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
3、落实国家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税收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4、企业建设申请贷款,所在县(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心优先给予担保。涉农金融机构要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在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5、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协助企业做好生产线改扩建省级财政贴息项目申报工作,争取项目扶持。
6、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的企业,每年根据其回收加工量,采取以奖代补扶持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以加工100吨为起奖线,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吨加工量奖励5000元。
7、鼓励企业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对企业成功开发的新产品,产量达到500吨以上,达到市优产品的奖励2万元,达到省优产品的奖励5万元。
(二) 对收购站(点)的扶持
1、对规划内的新建收购点,达到围墙在2米以上,有料场、简易工棚、办公用房、初级加工机械、运输车辆等建设标准的,由市财政补助2万元。
2、收购点新购运输工具、打包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3、对废旧农膜收购业绩突出的收购站(点)实行以奖代补。以100吨为起奖线,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吨奖励100元。
(三)对废旧农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1、规划内组建的废旧农膜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制度、必备的办公设施、完善的网络服务、显著的经济效益“五有”标准的,优先申报省级示范合作社项目予以扶持。
2、新建的以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组织验收达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3、依托供销系统再生资源收购站(点)组建以回收废旧农膜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收达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 对农民的扶持
1、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聚乙烯颗粒料市场价,核算企业利润,确定合理的废旧农膜收购价格。
2、政府确定的收购站(点),对农民交售的废旧农膜要应收尽收,不得压级压价或拒收,不得欠款。
3、有条件的县区、乡镇,依托供销社农资销售网点开展“以旧换新”,等价交换。
4、交售100公斤以上的农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
三、扶持奖励认定
1、企业废旧农膜加工利用量,由县(区)财政局、农牧局查对企业帐目和收购网点交售票据,共同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农牧局审核,再予以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2、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引进的新技术由市工业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科技局、农牧局有关领导、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形成验收意见后,由市、县(区)财政局兑付奖励资金。
3、收购点运输工具及包装机械由县区农牧局、农机局和乡镇政府确认,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4、收购站(点)以奖代补资金的确定,由收购站(点)向县区农牧部门申请,以出具县区统一印制的三联式专用票据为依据申报废旧农膜及塑料包装袋收购量及初加工量,县(区)农牧部门进行审核,上报市农牧部门;市农牧部门根据企业收购废旧农膜帐目,进行汇总统计,对收购点的收购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请财政部门进行奖励。
5、对以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助,由县(区)农牧部门申报,市农牧部门审核,报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6、交售农膜超过100公斤的农户,由县(区)农牧部门认定,报县(区)财政部门奖励。
四、资金筹措
1、市、县(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局每年列支300万元,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
2、争取省财政废旧农膜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3、省、市专项资金可以捆绑使用。
五、监督管理
1、市、县(区)专项资金由同级农牧、财政部门共同监管。
2、农牧部门牵头负责扶持对象的审定,确定资金补助发放数量。
3、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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