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03-16 09:38:55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娄星区(含涟钢厂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调整为5个等级,即三级:16元/平方米;四级:12元/平方米;五级:8元/平方米;六级:6元/平方米;七级:4元/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其他县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湘财税〔2015〕21号文件批准的标准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按调整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纳税期限据实申报缴纳,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1.娄底经开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表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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