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0 11:24:5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眉山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市区和东坡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区域范围以2012年10月省政府批准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一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以一环南路、苏湖路与岷江河堤交界以北,西面沿一环西路、通义路、文忠路、眉州大道西三段、玉屏街至阜成路交界以东,北面以阜成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24元。
二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沿二环南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北,西面沿成昆铁路、眉象路、二环西路至二环南路为界以东,北面沿科工园四路向西与成昆铁路交界向东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内与一级区域交界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6元。
三级区域:眉山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岷江东路快速通道以西、规划106线以北、成眉快速通道以东、蒲仁路以南)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
四级区域:东坡区范围内除248平方公里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4元。
(二)其余各区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在下列幅度范围内确定。
彭山区4—14元;县城4—12元;建制镇、工矿区2—8元。各区县政府按照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范围内做相应调整,在确定的具体税额标准中应有最高幅度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眉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实施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2015年四川省眉山市关于调整城镇土...
【2015】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城镇...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关于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
关于调整桦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分等...
关于调整普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关于征收梅州丰顺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
关于华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关于调整宝鸡市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
2017南京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霍邱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