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3-14 10:35:39
为规范白山市中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市政法委、监察局、法制办、信访局、公安局、市、区两级检察院、法院、维稳办、司法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浑江区政府等单位为成员,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协调全市各部门参与房屋征收工作。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参与征收工作进展情况予以督查。
二、征收准备阶段
(一)政府召开审查拟征收项目会议。
1.市人民政府召集由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审查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决定不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超过500户(含500户)的,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拟征收项目在审议会确定后,市人民政府出具拟征收项目会议纪要。
(二)出具证明文件。
1.拟征收项目确定后发改、国土、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文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性质的情况说明材料;符合城市规划,确定征收范围的文图证明文件。
2.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的,由国土部门在30日内负责及时将集体土地征收组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变更为国有土地。
(三)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及各项应当予以补偿的临时建筑、附属设施、生产经营设备、经营手续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相关信息,并保留影像资料,在拟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调查结果,并建立调查档案。
调查人员、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对调查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要配合调查工作。
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要按时提供查阅产籍档案、核实房屋产权相关信息的服务。
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低保、分类施保证明,建国前军人、老烈属、建国后残疾军人、建国后的烈属等相关证明。
(四)规划管理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期间,市规划管理部门在15日内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需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确权,并出具确权手续,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认定。此项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认定处理结果报送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在60日内对违章建筑予以全部拆除,将拆除结果报送房屋征收部门。
在此项工作进行中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拆除情况予以公示。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政府。
2.市人民政府组织信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法制、维稳办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3.论证通过后,参会人员应在审查论证结论认定书上签字。
(六)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1.对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由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见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并公示;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后公示。
2.房屋征收部门同时书面通知规划管理、国土资源、产权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土地使用权审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征〔2012〕5号)对于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维稳预案。报维稳、法制、信访等部门审定,对于社会稳定风险大,评估意见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项目,不能实施征收。最后由市维稳办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负责备案审核、督导检查、责任追究。
(八)存储征收补偿资金。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并有资金证明。此款由市财政局足额转入国土收储中心后,全额拨入专户。
征收补偿资金由征收部门组织三家以上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分类评估,其平均值作为征收补偿资金的计算依据。
三、征收实施阶段
(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抽调区检察院2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人,街道、社区和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全员组成征收现场工作组,负责征收实施工作。
(十)评估机构选定。
1.从事房屋征收项目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时,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当地政府或征收部门公开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邀请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报名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拟需要评估的区域、户数、费用、标准与支付方式、报名方式等。
评估机构自邀请报名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公告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邮递件以邮戳时间为准。
3.市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政府或征收部门公开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参与报名且符合本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4.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报名参与的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在五日内没有进行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5.采取随机选定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选定。被征收人不选派代表抽签、摇号时,可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代表进行抽签、摇号。
抽签、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及报名参与的评估机构代表参加。
6.对采取抽签、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选定过程全程录像,并制作书面记录,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代表)、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代表、公证人员签字确认。
7.征收项目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8.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征收部门公开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告知被征收人。
9.评估机构确定后五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十一)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定立补偿协议。协议签定后,对不履行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以公示板的形式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回迁安置工作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时回迁安置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
(十二)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产权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此项工作由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市政府审查拟征收项目会议的相关文件。
2.公布拟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的影像资料。
3.市政府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结论的相关文件。
4.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影像资料。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存储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7.发改、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8.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复印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影像资料。
9.选定评估机构相关资料。
10.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
11.被征收房屋平面图。
12.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
13.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14.被征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说明。
15.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
征收补偿决定可以采取直接、公告、邮寄、留置、委托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影像资料。
(十三)领取补偿及奖励奖金,按协议时限搬迁。
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奖励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四)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监督,政府负责实施。
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5.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6.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7.强制执行预案;
8.补偿资金及存储账户;
9.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
10.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征收结束验收阶段
(十五)征收结束验收。
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规划、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搬迁结束验收通知》,规划、产权管理部门凭此通知办理放位、产权注销等相关手续。
(十六)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对征收补偿档案管理。
(十七)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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