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南州人民政府2016-03-14 10:08:46
为切实做好甘南州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工作,依法确认农牧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使广大农牧民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牧村土地确权工作要在保持现有农牧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查清农牧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承包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情况,依法完善农牧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健全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牧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甘南州凡采取农牧户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耕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耕地,经当事人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村组集体建设用地、农牧户宅基地、集体机动地、林地和草原等土地,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结合我州实际,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如确需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必须经州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请省上核定。
从2015年起,农牧村土地确权工作在全州各县市全面推开,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其中,在2014年完成7县(市)12个乡镇17个村2653户,土地确权面积46973亩的基础上,2015年合作市、碌曲县、迭部县整县市推进完成土地确权工作。临潭县完成五个乡镇(术布、古战、羊沙、冶力关、八角)的土地确权工作;卓尼县完成五个乡镇(柳林、木耳、纳浪、申藏、阿子滩)的土地确权工作;舟曲县完成七个乡镇(坪定、立节、曲瓦、巴藏、大峪、峰迭、憨班)的土地确权工作;夏河县完成四个乡镇(麻当、曲奥、博拉、王格尔塘)的土地确权工作。2016年全州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2017年全面总结后申请省级验收。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政策、确保稳定。开展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牧户承包地。要以现有农牧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台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权益归属。对个别村组群众要求调地的,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先互换、再确权的方式,解决农牧户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对延包不完善、权益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
(二)依法确权、规范登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方式解决;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争议纠纷,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开展确权登记,加强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要实行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县级为主、分级负责。土地确权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州级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四)把握进度,注重质量。坚持质量优先,科学把握进度。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切合本地实际、农牧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提高工作效率。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注重关键环节,把好质量关口。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州土地确权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8日前报州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宣传动员部署。各县市及时进行宣传动员、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目的、作用和程序等,使之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集中开展培训。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分层、分期开展培训。州级培训县级业务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县级培训乡村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4.清理核查土地承包档案。全面收集整理村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农牧户家庭户籍及土地测绘成果等档案资料,以村、组为单位,核实确认承包权属关系信息。
5.开展技术招投标。各县市要认真总结去年的土地确权试点经验,在组织招投标时选择资质过硬、经验丰富、技术过关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本地区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农牧村土地确权所需的调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由省级统一采购配置,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统一性。
6.建立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各村要成立土地确权工作组,组织协调本村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土地确权工作。村民小组要推举公道正派、有威望、有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监督小组,负责本组农户承包地权属调查、地块指认和审核公示等环节的监督。
(二)权属调查阶段。
1.调查确认发包方。组织完成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村组集体所有土地界址、农牧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界址等农牧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状况调查确认工作。
2.调查确认承包方。组织完成农牧户家庭土地承包代表人和共有人等土地承包方身份、权属等信息调查确认工作。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缓登记,但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3.调查核准农户承包地法定权属关系。组织村组发包方代表、承包地农牧户及毗邻地块承包经营农牧户,完成农牧户承包地指界确认工作,核实农牧户承包地四至界限、空间位置等法定权属关系。
4.测量核定承包地面积。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测绘成果,合理选择符合当地特点的测绘技术方式,组织完成耕地测绘工作,测量核准农牧户承包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情况,形成反映农牧户承包权属关系、信息编码等情况的地籍图件。航测或购买卫星测绘图片,由各县市统一组织;采取实地测量方式的,可充分利用甘肃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等测绘技术设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5.规范填制权属调查表格。规范填制各类土地承包权属关系调查表,形成合法、规范、完整的农牧村土地承包权属关系调查核实文件。
(三)审核公示阶段。
1.编制公示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2.审核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经村组工作组和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勘误修正。在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权属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核实、修正,并对核实、修正后的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以村组为单位,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填制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签章、法人代表签字和承包方签字、摁手印确认。
(四)完善数据信息管理阶段。
1.建立数据库。以县为单位,建立农牧村土地管理数据库,完成农牧户承包地地理信息和承包经营权属数据入库工作。
2.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以县级土地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建立中央、省、州、县四级联网的农牧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管理、承包合同管理、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等信息化动态管理功能。
(五)完善承包法律关系阶段。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查实核准后的农牧户家庭土地承包信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农牧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存档,长久保留备案。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2.建立健全登记薄。县级农牧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登记簿,明确承包地的地块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内容。
3.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农牧户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把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到实处。
(六)成果整理阶段。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主体。档案管理工作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责任明确和保管安全。
2.分类整理档案资料。对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存储介质资料。
3.形成标准成果资料。由村组和乡镇将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资料逐级汇交至县级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经检查汇总后,形成标准成果资料,分级归档管理,用于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使用。
(七)检查验收阶段。
1.开展阶段性检查。建立阶段性检查制度,采取县级自查、州级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
2.开展确权成果验收。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各级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采取县市自检、州级核查和省上验收的方式组织验收。
四、妥善处理问题
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农牧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一)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农牧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土资源部门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面积与原承包地面积有差异的,应采用农牧民认可的简便易行的方式分摊到农牧户及地块,并将此面积填入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原有的承包面积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证、册上,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牧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耕地所有权面积。
(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地类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牧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可能明确界限。存在纠纷的,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明确界限。对土地流转后实施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牧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牧户。
(三)妥善处理自留地、机动地(含干部报酬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妥善处理自留地、机动地(干部报酬田)、饲料地和园地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土地确权工作中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四)妥善处理农牧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农牧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土地确权工作中不予确权登记。农牧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资源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五)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对在农牧村土地承包期间,村社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牧户修建住房等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农牧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农牧民意愿,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上成立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林业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档案局、州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州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农牧局,承担日常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县、乡两级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要成立以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选配业务骨干,充实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密切配合、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及农牧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提供本区域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土地承包方身份、户籍等调查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农牧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指导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依法开展工作;妇联指导做好农牧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土地确权工作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农牧户收取任何费用。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每亩补助7元,从2015年起分3个年度安排,不足部分由州、县市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解决。各县市要将土地确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尽快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土地确权工作顺利推进。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支出标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土地确权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按照确权颁证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月报、季报和年报报表。各县市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梳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的办法。要注重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通报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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